黄海波嫖娼事件:道德与法律都应有度
北京警方16日证实,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昨日中午已送朝阳区拘留所。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男,38岁,演员)当场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5月16日新华网)

黄海波是我比较喜欢的一名影视演员,对他因嫖娼被抓,感到非常意外、遗憾和惋惜。他演了那么多好戏,获得了那么多大奖,非常不容易;他因为塑造了一些不错的中国好男人、好丈夫的角色,使其有了“国民老公”的美称,他在人们心目中是一个比较完美的印象。因而我相信,许多喜欢他的观众的心情,应该同我是一样的。 黄海波从银屏上的好男人走了出来,成了一个嫖娼者,以这个方式上了个娱乐头条(而且从其他报道中隐约看出,他好象一前一后同两名女子进行了性交易),这说明人性的复杂性。有网友说,他一定是得罪了什么人,被人算计了,但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毕竟具体的“活”是他干的,他应当为此付出道德代价和法律代价。但我依然不以此便否定了这个演员,依然喜欢他(虽然也退了些光环),期待他在拘留所的这段日子里把思绪好好捋一捋,出来后重新树立起良好的正面形象。我同黄海波没有任何接触,他不是我朋友圈里的人,我这样说,是我的真心想法。 我不反对公众关注或喜欢吐糟一些影视明星的绯闻(有些演员还特别需要这个、享受这个),也不反对媒体适度报道这些。但却反对对偶尔出轨的明星的道德暇疵抓住不放,穷追猛打,弄得人家长期痛苦不堪,甚至痛不欲生,文章出轨事件是典型表现,我讨厌狗仔队没有底线的追逐名人的隐私,尤其不希望出现“中国的黛安娜”。 作为明星的粉丝,对于明星的道德暇疵,能不能原谅、为不为其演出、上映、专辑埋单,都是各人的自由,明星因严重道德问题一下子抢劫很多票房,也应是明星因自己行为不检应付出的代价。但凡事都应该有一个度,媒体和公众若过度反映,积极意义都很有限。 从法律上讲,这就是一起明星嫖娼的治安事件。我想从北京警方对该事件的通报之角度,谈谈我对本事件中法律上应把握的度(当然,黄海波该如何担责也会谈到)。 我认为,北京警方对本事件的通报同时存在通报不足和通报过头两方面的问题,都没有把握好度。 一是通报不足的问题。黄海波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警方及时将黄嫖娼事件向公众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正确的。警方既然已经作出拘留决定,并送拘留所执行,为何不通报黄被拘留多长时间,而让公众对此进行猜测,这有意思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黄海波的嫖娼行为情节是否严重,被拘留时间到底多长,是否同时被处以罚款,罚了多少,这些情节不存在需要进行特别保密的必要,警方不予透露,我认为不妥。当然,这一不妥,只需要及时纠正即可。 警方不披露拘留天数,人们只有猜测了。有人直接判断,警方给黄海波的处罚应是拘留15日,这一判断似有些道理,前年高晓松恰恰因为是名人,醉驾入刑就判了个最高刑6个月拘役。具体到本案,黄海波是名人,还不严格要求自己,在国家重拳扫黄的风头上犯事,当用重典,这好象也有其理由。他如果真的存在一前一后与两名女性进行性交易,将是一个十分不利的从重情节(真有可能被拘10日以上)。但我认为,警方还是应看其是惯犯还是偶犯,认错态度好坏,基于什么情况而发生的嫖娼,是否真有人设局构陷,等等,不能因为他是名人就放一马,也不因为他是名人就处以最重罚,还是应根据具体情节来给予适当的处罚,把握处罚的度。 二是披露过头的问题。我们来看这样一段文字(出于不扩散隐私的考虑,本文将警方已披露的相关姓名隐去):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我所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涉嫌卖淫的甲女某某(全名)查获。经民警现场突审,该人供述刚刚在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518房间内与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我所民警在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518房间,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海波、乙女某某(全名)查获。后甲女某某(全名)供述是一名叫某某某(全名)的丙女介绍其来此卖淫的,乙女供述是一名叫某某(全名)的丁女介绍其来卖淫的。后民警与5月15日17时许,在朝阳区霄云路8号酒店公寓715房间内将丙女(全名)查获,随后民警在霄云路8号酒店公寓1123房间内将涉嫌介绍卖淫的丁女(全名)查获。 这段话,明显出自公安派出所的口吻。我要说,黄海波是公众人物,警方披露其姓名没有问题,但卖淫女、介绍卖淫女不是公众人物,他们一般是生活在底层的公民,他们卖淫、介绍卖淫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她们的隐私权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公权力机关绝没有权力肆意泄露她们的隐私,本事件中的当事派出所涉嫌行政侵权。 应当知道,国家有秘密需要保密,公民有隐私同样需要保密。隐私非常特殊,一旦泄露,即无法挽回;有时隐私的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把人逼上绝路。本案警方没有把握好披露的度,造成隐私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认为,至少应当公开向当事女子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