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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啥时才肯“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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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21: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员啥时才肯“引咎辞职”?
2014年04月27日10:41   来源:综合 作者:一财网


  根据《刑法》,还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就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问题,而是罪与罚的大问题
 
  在“官”味十足的社会里,很少有人愿意主动离开掌握权力的岗位,哪怕是到了民怨沸腾的时候,只要上级不授意,或者没有案发,自己主动引咎辞职的几乎闻所未闻。

  而一旦下台,只要没进监狱,他们又会四处运作,等待卷土重来的机会。

  君不见,许多引咎辞职不足几个月的官员,就开始异地为官,换一个宝座或帽子。

  由于附着了太多或明或暗的利益,使得中国的官位成为吸引力最强的“磁铁”,以至于到了退休年龄都不愿意退休,甚至还出现造假改小年龄,只求在官位上多呆几年。最近官员可能可以率先延迟退休的消息,估计很多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心中暗喜。

  退休是自然规律,官员们都恋栈不舍,更何况主动辞职?那不仅是个体的耻辱,更意味着自己要失去身居官员的种种特权和待遇。

  但是,他们也忘记了,作为官员,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认相应的责任。作为官场人物,相比其他岗位,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法律责任,还有政治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政治责任在西方国家可能更加明显,比如党魁领导的政党在大选中失败,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们在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责任,但是他们多数会选择辞职,展现一个敢于负责的形象(可能准备下次再来)。道德责任则是更高的要求,因为这样的官员并没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中国历史上的“李离伏剑”可能是道德责任的最佳注解。

  春秋时期,晋国最高司法长官李离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当时的国君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回答说:

  “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

  从这个角度看,在当时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级官员需要为下级官员的错误负责,尤其是在政治上,晋文公已经打算赦免他的责任。但是李离拒绝了可以豁免他的命令,晋文公又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最后,李离用剑自杀而死。

  当然,这在后人看起来是有点傻,但是从为官的责任来说,他却做到了极致。这可不仅仅放弃当代官员所看重的职务,而是放弃自己的生命。最近还有一个事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到北京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虽然风险和责任不能和李离相提并论,但这也算“当代李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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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2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更多情况下,我们看到一些重大灾难事故出现,尽管百姓对官员的问责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但是最后引咎辞职的还是少之又少。

  通常都是上级已经决定后,他们才极不情愿地站出来承担责任。甚至在辞职的同时,就已经开始准备酝酿新职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我国的官员辞职主要分为四种: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  很简单,就是因为要担任的新职务和老职务之间有法律冲突,所以需要辞职。比如原来担任人大选举产生的职务,任期还没有完,但是需要变动职务,这时候就是因公辞职。

  有因公辞职,也就会有因私辞职,但是通常称为“自愿辞职”,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比如此前56岁的民政部慈善司司长王振耀辞职,然后到北师大当院长。

  当然,公众更加关心的还在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到责任追究。两者也略有区别,尽管都是不宜再担任现职,但是前者还是主动辞职,而后者是被动辞职。而且根据前述规定,一旦官员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当然,如果责令辞职还不辞职的,就是更加严重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在上述规定里,引咎辞职有九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在这里面,需要解释三个概念,一个是“特大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还有两个相近概念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从上述规定和解释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地方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那肯定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这也就意味着直接主管领导必须承担引咎辞职的责任,这可能报道肇事方的直接主管领导,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分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

  当然,在笔者看来,对一些领导干部而言,仅仅是引咎辞职肯定还是太轻松。  根据《刑法》,还有一个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这样的安全事故被认定涉及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当等因素,恐怕这背后就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问题,而是罪与罚的大问题。

(责任编辑:刘莹)原标题:官员啥时才肯“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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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21: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总理称应对沉船事件负全责 宣布辞职

2014年04月27日09: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央视报道,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于当地时间27日上午召开发布会,称自己应对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负责,宣布辞职,并希望家属能原谅及理解他的决定。
  郑烘原说,此次沉船事件是“难以想象的惨剧和悲剧”。事故已经发生十多天,但目前还未找到幸存人员,正经历深切哀痛。他向遇难人员表示悼念,向家属表示歉意,
  郑烘原承认,初期的救援应对方面有很多问题发生,就此向国民表示深深歉意;自己作为国务总理应对此负全责,所以应该从这个位置退下来。
  他表示,自己原本早就想从这个位置退下来,但搜救应优先,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如今才宣布这一决定。
  郑烘原说,通过这次事故看到韩国相应环节有太多问题,将以事故为契机对所有错误予以改正,杜绝再次发生,希望各位及岁月号家属能原谅自己,理解自己的决定。
  本月16日上午,韩国载有476人的“岁月号”客轮在全罗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沉船事故。乘客中包括325名前往济州岛修学旅行的京畿道安山市檀园高中的学生和14名教师等。截至发稿时,这起事故已造成183人遇难,仍有119人下落不明。
  现年69岁的郑烘原2013年2月被韩国总统朴槿惠正式任命为韩国国务总理。

新闻加点料
  国外高层引咎辞职不少见
  涨姿势:中国如何规定官员引咎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我国的官员辞职主要分为四种: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引咎辞职有九种情形: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评论
 
  在中国,让官员引咎辞职为什么就这么难呢?除了“官本位”观念的根深蒂固,主要还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一旦当了官,除非跟错了人、站错了队,否则就不会有退位之虞。于是,出了事后,便出现了责任官员平级调动、易地任用、明降暗升等现象。即使是对于那些责令辞职的官员,也要“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并寻机曲线复职。如此这般,官员为什么要引咎辞职呢?莫非脑子进水了?
  中国引咎辞职的官员
  因SARS事件处理不力,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密云踩踏事故后,时任县长张文辞职,还有开县井喷、吉林中百商厦大火、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当事领导都受到不同形式的行政问责之后,或引咎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等。用严厉问责唤醒官员的危机意识,提升他们的责任感,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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