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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新证券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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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9 08: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敲黑板!下周起信息披露的规矩要变了!上交所十条高亮提醒等你来收

      新证券法来了!3月1日起,历时四年半,经四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正式实施。
      新证券法,“新”在哪里?“法”于何处?新老交替间,上市公司、董监高和中小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应该如何适应规则,顺应信息披露方面的新要求,避免“错答漏答”?
      上交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官方划出十大重点,助您守好规、用好权,肩负好信息披露的责任担当。
      上市、退市规矩跟着交易所《上市规则》走
      IPO稳步推进,年报季拉开帷幕,相关公司上市、退市那些事儿,无疑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新证券法中,不再对上市、退市作具体规定,并删除了原证券法中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应规则。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政策真空期”的出现,资本市场的“进出”、流动将无章可循?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新证券法第47条与48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在上交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则适用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虽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但符合新《证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上交所不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监事也要对证券发行文件及定期报告签书面确认意见了
      除了董事、高管须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外,新证券法中特别规定:监事会也应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此外,新证券法强调,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若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这也从法律层面上,支持董监高说真话、揭真相。
      表决权股份变动的披露规则变了
      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5%的股东们注意啦,3月1日以后,不再是每增加或减少5%的表决权持股才须“显身”披露,而是变动幅度每达到1%就要“亮一次牌”,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称和住所、持股名称和数额、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
    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需要注意的细节是,持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的股东,此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变动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此前规定为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另外,新证券法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第69条、第75条、第77条等,对超比例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行使限制、权益变动的公告内容、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的情形、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条件、收购行为完成后的限制转让时限及上市公司分立、合并的报告公告等事项规定了新要求。上交所《通知》提醒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特别注意,须严格遵照执行。
      自愿披露也得照规矩办
      今天“赶潮”口罩产业链,明天“逐风”特斯拉概念股,自愿披露=随意披露?
      No!
      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简单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还是应当遵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且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仍应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
      新增可能影响股票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尽管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或债券价格的重要事项披露工作,部分已在实践中得到贯彻,但新证券法首次将上述规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所述“重大事件”的具体内容,列示情况如下图所示:
    新证券法第80条规定
      新证券法第81条,则详细列示了可能对上市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短线交易的主体、标的和除外情形都“变了”
      新证券法第44条对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标的种类及除外情形等,都作了新规定。
      谨防短线交易,守好自己不够,还要盯牢近亲属。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自身,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均被纳入可能构成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
      与此同时,管住股票不够,还要盯紧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证券法中,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外,如可转债 、存托凭证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属于可能构成短线交易的标的。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新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交所下发的《通知》指出,前述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境内外须同步披露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子越迈越大,新证券法中关于同时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在不断完善。
    新证券法第78条规定
      上交所在其《通知》中指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78条第3款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及时披露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新证券法对于“集体诉讼”的相关信披规则,也作出了全面规定。
    新证券法第95条
      上交所在《通知》中指出,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1章第1节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第9章第3节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上市公司应予配合
      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按照上交所主板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登记并报送
      《通知》特别提醒,上市公司应按照新证券法第51条及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在发生规定事项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向上交所报送。
      新证券法中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外,还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实控人及其董监高等。此外,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也均被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
      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的规范、引导和保障;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与日臻完善,离不开各市场主体的遵守、维护与推进。
      收好这份新证券法下的信息披露指南,邀您共同沿着资本市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前行方向,走好脚下信息披露的每一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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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9 08: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证券法》生效 资本市场迎接全面推进注册制新周期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正式生效,资本市场开始跨入一个新的周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终于完成“大修”,同时本次修订也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注册制入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其中,注册制、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是新设的专章内容,也是此次证券法修改核心所在。
      另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了解到,证监系统各单位也在积极筹备新《证券法》的衔接工作。2月28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便相继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注册制分步实施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证券法》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治环境,在此次修订中,新《证券法》系统性地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加以完善。其中规定,要以全面推行注册制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定位,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相较此前,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
      中国版集体诉讼
      投资者保护专章是新《证券法》另一个亮点,其核心在于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此次修订也做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如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既体现集体诉讼核心要素,又能够有效预防集体诉讼群体性风险的发生,体现了中国特色,为初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引领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认为:“此条款设置比较巧妙,首先,在民诉法上走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不过,这一制度仍需要随之实践不断完善。此前在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便提出,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他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较为重要的主体,对证券市场非常熟悉,也可以承担诉讼代表人工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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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09: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证券法实施首日 “债券注册制”落地!
    为何率先在债市实施?看最全解读
    2020年03月02日 04:00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超预期!新证券法实施首日,“债券注册制”落地!为何率先在债市实施?有何影响?看最全解读

    【新证券法实施首日 “债券注册制”落地!为何率先在债市实施?看最全解读】继科创板试点之后,注册制首先在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市场全面实施。多位券业人士表示“超出预期,没想到会这么快。”(券商中国)

      继科创板试点之后,注册制首先在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市场全面实施。多位券业人士表示“超出预期,没想到会这么快。

      在新《证券法》实施的首日,发改委、证监会、两大交易所接连发布重要通知,核心事项是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表示,即日起,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新规后,国家发改委进一步下放受理及审核权限,企业债受理及审核流程将大大简化,且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发改委转报环节。业内人士预计存量规模有望扩充,但省发改委会强化募投项目的审核,债市风险依然可控。

      同日,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均发文表示,即日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交易所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和上市交易条件均做出调整,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上市交易条件也被删除。

      有头部券商固收负责人表示,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后,可预见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额度审批流程会有简化,审批期限会缩短,监管对发债的态度更多从偏向限制转向偏向支持,预计市场发债规模会有增加。归根结底,监管希望帮助实体企业疏通流动性。

      有中型券商债券发行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及证监会同一天出台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的注册制新规,一方面体现了新证券法体系下证券品种注册制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与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趋同,反映了债券市场逐步统一趋势。

      实施注册制后,监管将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申报即纳入监管,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将被压严压实。

      企业债发行全面推行注册制,发改委下放受理及审核权限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企业债发行由核准制改为全面施行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并明确了企业债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

      有中型券商债券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了新规前后企业债发行流程的具体影响:

      首先,就受理及审核流程来看,核准制时期,国家发改委为受理机构,企业债券发行人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受理评估及技术评估,受理评估及技术评估后仍需国家发改委进行司务会审议及联审会审议。

      注册制时期,受理及审核流程将大大简化,国家发改委进一步下放受理及审核权限。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及两家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上述负责人预计,未来受理及审核效率将大大提升,具体流程及审核标准有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一步制定明确。

      第二,就申报流程来看,发改委《通知》第四条规定,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发改委转报环节。以往除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范围的地方企业外均需提供省发改委的转报文件。

      这也就意味着,新规后,所有企业债券发行人申报企业债券时均不再需要省发改委出具转报文件,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募投项目出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文件中明确了省发改委对募投项目把握的责任,预计未来省发改委会强化募投项目的审核。

      总体来看企业债券申报、审核及受理流程在新规后将大大简化,发行效率将大大提高。

      中信证券债券首席明明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发改委的通知中对省级发改委提出了对募投项目出具专项意见、做好监管、承担责任、防范化解风险等要求,侧面反映的是对企业债违约风险控制依然严格。

      删除“公司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等上市条件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向各市场参与人发布相关通知,上交所还就社会关注的话题进行答记者问,更细化了公司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的一些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九大具体要点,并采访行业人士和研究人士进行分析如下:

      一、公司债发行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国办通知》同时明确,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明明表示,边际上看,发行债券的准入范门槛低,债券发行量有望增加。后续观察具体政策落地情况对发行人再融资情况和债券市场供给的影响。

      三、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明明表示,在此之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多为中长期品种,期限长于一年。目前一般公司债存量票面总额3.91万亿元,票面总额占比8.82%。此次放开后,公司债品种有望丰富,供给量有望提升。

      四、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一家券商债券发行负责人认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原来大公募公司债由证监会审核,小公募公司债由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现在取消大小公募之分,统一由交易所审核,在证监会注册。证监会的审核权下放。

      五、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对重大事件披露内容作出具体界定。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新的发行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审核流程和时限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规定执行。

      七、2020年3月1日前证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八、自2020年3月1日起,交易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九、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等,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注册制为何率先在对债券发行市场大力实施?

      继科创板试点之后,注册制首先在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市场全面实施。多位行业人士表示“超出预期,没想到会这么快”。新《证券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核心内容就是要在资本市场推行注册制,为什么注册制会在债券发行市场率先实施呢?

      有头部券商固收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认为:

      首先,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相对于其他的产品来讲,发债本质上是财务处理中的负债项,涉及的是现金流前后调剂的问题,比较简单明确,对于缓解企业资金流短缺的燃眉之急比较有效;

      第三,当前情况之下,社会普遍都担心实体经济的资金流是否会出问题,但通过股权进行再融资的周期比较长,债券发行操作相对比较简单,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现在是推行债券发行注册制的好时机。

      该负责人认为,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后,可以预见发债额度审批流程会有简化,审批期限会缩短,感觉监管对发债的态度更多从偏向限制转向偏向支持,预计市场发债规模会有增加。归根结底,监管希望帮助实体企业疏通流动性。

      上述中型券商债券发行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企业债券注册制新规,简化了流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债券规模扩大,但扩大到何种程度仍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受理审核标准与以往的变化,以往除特殊品种外,均需要匹配募投项目且对募投项目收益有具体要求,而证监会公司债券则可以直接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的规模。2、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压力及未来货币政策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影响程度。

      中信证券债券首席分析师明明向记者表示,此次新规出台将对我国债券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监管重要任务,本次新规在强调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也强调中介要尽职履责,扩容不代表放任风险,此举有益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同时,在疫情冲击时期,新规的出台将大幅缓解企业融资难现状,有助于促进债券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融资。

      关于自律监管措施:申报即纳入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企业债和公司债公开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责任也被压严压实。

      明明认为,企业债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或将提速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改为注册制后,中介机构责任增加,交易所和发改委均提到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交易所将“加大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发改委文件提到“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另外,未来企业债券的违规违法行为,发改委将支持证监会统一工作,有利于市场化监管和处置。

      上交所还在答记者问中对公司债券实施注册之后的自律监管配套措施进行了阐述: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交所将在关注其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同时,重点以信息披露审核为核心,督促其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二是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发行人诚实守信、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是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上交所将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采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这标志着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15年以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由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债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稳健运行,得到市场广泛认可。截至2020年2月底,上交所累计发行公司债券近10万亿元,年均发行量超过2万亿元,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总体来看,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

      深交所也表示,五年来,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攀升,创新产品序列不断丰富,预审核机制平稳高效运行,为全面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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