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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两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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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9-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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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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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7-26 01: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薄熙来案两硬伤
      律师潘云亮

      纵观薄案有两硬伤,(一)指证并坐实薄犯三宗罪的人(其妻子谷开来)却没有出庭与薄对质、接受法庭交叉盘问。谷为本案支撑,没有谷本案证据链就会崩溃,新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不能成为谷不出庭的理由。(二)从现有材料可知谷背着丈夫干了很多不该干的事,包括杀人这样天大的事都不与丈夫商量,可见她欺瞒丈夫程度,收徐明王正刚钱物不跟丈夫说对于她一点不奇怪。这一合理怀疑法庭想排除但最终却不能排除。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不能作为薄案其妻谷不出庭作证的理由,“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法条立法本意是为了维系人伦,“亲亲相隐”,即特殊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除某些特殊案件外,法律不得强迫被告人的特殊亲属作证证其有罪,公民有权拒绝指证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有罪。容隐权被中外司法所认可。

      但当特殊亲属违背“亲亲相隐”的原则不仅不为被告隐瞒罪行反而指证被告有罪,其有罪证言对被告不利且被告有异议时,则仍应遵循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提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规定出庭作证方有效,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薄案其妻谷开来的证言将决定薄的生死,且薄被控的三宗罪与谷紧密相关,除唐肖林110万外,甚至可以说完全是谷所为,贪污案、受贿案谈钱、收钱、用钱是她,薄不在头不在尾,滥用职权案也是因为她杀人,现谷轻轻一句“我跟他说了”即定薄的生死,岂不草率,岂不草菅人命,岂能服人(薄及其亲人),岂能服众(经得起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司法审慎的高度看,从慎用死刑的当前趋势看,依法谷不出庭接受对质与盘问,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有两大硬伤,但薄案两位辩护律师不在此据理力争,却弃本求末,心有旁骛,其职业水准实不敢恭维,对此明眼之人唯剩叹息!

      窃以为,在这一开明的大环境下,薄案完全可办成审判史上的经典。纵观整个庭审,审、控两方可以说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职责;而被告一方,辩护人却差强人意,使本臻于化境的审判逊色不少,被告人反而强于辩护人恐怕是阅读本案实录之人的共同感受。辩护人不体上意乎?辩护人本非高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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