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解放军法院管辖意味着什么
军人犯罪的案件,无论军人的职务有多高,依法均由军队的保卫部门(相当于地方的公安部门)或军事检察机关侦查,由军事法院审判,而不由地方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是军队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应由军事检察院直接侦查终结后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当然,先由军纪检委介入调查,再移交军队检察部门,也是惯例)。 借此机会,对我国法院系统方面的知识包括军事法院的知识作点普法介绍。 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地方法院又分为省级高级法院、地市级中级法院、县级基层法院;专门法院分为军事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等;军事法院在我国法院系统里属于专门法院,而不属于地方法院。 专门法院里,有的只有一级,如海事法院,我国沿海、沿江共有10来所海事法院(9个在沿海,1个在沿江即武汉),属于中级法院性质,但名称上不称中院法院,对其裁判不服的二审,由海事法院所在省份的省高级法院二审,例如对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应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有的专门法院有两级,例如北京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87年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专门法院里,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分为三级,设在总政治部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全军只有一所(谷俊山案即在该院一审);设在各大军区、军兵种的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包括七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武警军事法院,共12所;设在集团军、省军区一级的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全军有几十所基层军事法院(不是所有的省军区都有军事法院)。 可见,谷俊山案由相当于高级法院的解放军法院管辖,规格非常之高(对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由最高法院二审),超过了近期的刘志军案(北京二中院一审)、薄熙来案(济南中院一审)、也超过了之前的陈良宇案(天津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与早期的陈希同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审)的管辖持平。陈希同当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最高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被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一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一审管辖,但像作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薄案可谓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了吧,近期也只由中级法院一审,我认为这不是个坏现象,更能体现“管辖面前人人平等”;当年审理陈希同案,由于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当时有打算由最高法院一审(由于没有更高级的法院,最高法院一审即终审,裁判一宣判即生效),据说是为了给陈希同一个上诉机会,才降格为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审的,现在看来,当时那样认为并不科学。 当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对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一审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一审管辖的规定并没有修订,置实际做法于违法状态,并不妥当,既然实际操作被广泛认可,法律何不直接修订?!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法院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有林彪、江青反党集团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当时成立了特别法庭进行的审理,此后再无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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