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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是共享经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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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28 18: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易到:网约车合法是共享经济的胜利

    2016-07-28 易到用车



    今天,交通运输部刚刚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易到作为中国专车领域的先行者和践行者,从第一天诞生就深知,身份的合法对于出行平台的意义。现在,这一可以被载入中国交通史的时刻终于到来!

    交通部刚刚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网约车行业的官方认可,真正意义上赋予了网约车行业合法的身份地位,这是巨大的政策进步,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交通部制定网约车新政开展了大量论证、调研,力求找到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鼓励改革、开放创新的政策导向。

    易到作为国内网约车行业的开创者,非常乐见于网约车新政的发布与实施。自2010年开创网约车行业以来,易到作为智能及共享交通理念的引领者,始终坚持共享汽车生态的理念,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应用,为用户提供舒适、便捷的出行体验;依托大数据优化运营流程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降低汽车保有量,提高使用效率,为实现环保绿色出行尽一份力。截止到2016年,易到上百万司机及车辆,在全球近190余座主要城市为数以亿计的用户提供随叫随到、接送机、半日租、日租等个性化的专车服务。

    目前,网约车市场格局基本稳定,而网约车新政的出台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将各个平台拉回同一起跑线,各个平台均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资质牌照,让当前的市场格局有重构的可能性,所有平台都需要“再出发”。

    新政指出:“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这明确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并对低价、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易到一直坚持中高端商务出行定位,坚持在车辆车型、目标群体、服务品质、客单价格等方面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形成差异化互补关系,与高品质、差异化的发展定位高度契合。

    《管理办法》还指出,网约车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意味着,更加严格的价格限制将对某些出行平台的主营业务造成巨大影响,原有单纯的价格竞争难以为继。预期,网约车市场将逐渐回归市场理性,向高品质、高价格和个性化、人性化方向发展,由此前的价格比拼转向价值和服务比拼。易到依托此前六年积累的大量高品质用户,借助乐视的生态力量,以及此前开展的生态充返打下的坚实基础,将为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体验。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未来,易到始终倡导依法合规经营,将积极承担作为“互联网+交通出行”先行者与实践者的责任,一如既往地积极服从、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政策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布局,严格按照网约车新政开展经营活动;将积极践行绿色出行理念,凭借六年丰富的运营实践经验、严格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完善的乘客保障方案,提供更加安全、环保、高效的出行方式和更加人性化、品质化、多样化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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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19: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7月28日 16:10:21 来源: 交通部网站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酝酿了两年之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新规全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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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20: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网上约车,为滴滴出行正名! [color=#999999 !important]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复制链接]
    B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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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21 2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Blect 于 2016-6-21 23:18 编辑


    各位江阴的网友大家好!各位在路上的出租车师傅,你们辛苦了!

    首先,请允许我自我介绍一下,我是一名普通的80后滴滴司机,在每天工作之余会出车三五个小时,来增加我微不足道的收入。

    想必这阵子大家有所耳闻,自打进入四月份以来,无锡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江阴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开始集中整治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同时比较受大家欢迎和喜爱的网约车也在整治打击的范围内,滴滴出行的快车和顺风车产品就是典型的代表作。今天我打开暨阳社区的首页被【江阴市民业余时间跑滴滴被“钓鱼”面临万元罚款】这个标题刺伤了眼睛,为什么又是钓鱼执法?

    纵观目前的服务性行业,有多少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所迫而从事着自己的工作,出租车也好滴滴快车也罢,彼此都是同行,谁会吃饱了没事干,大热天的开着耗油的空调出车,不都是为了个温饱嘛。试问,如果没有滴滴快车这个产品做宣传,乘客会顺手用滴滴出行软件叫出租车吗?如果没有滴滴出行这个软件,你们依然会坐在车里晒太阳,不是吗?所以说,将心比心对大家都有好处,给彼此一点点生存空间。你们可以帮运管钓鱼执法,我们滴滴司机联合起来也能做到,滴滴的车队不会比出租车少,但我们没有行动,因为我们知道,钓鱼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大家都坐在同一条船上,何必弄得鱼死网破呢?我们滴滴司机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别以为老虎不发威,你当我们滴滴司机是hellokitty。在你们出租车司机眼里,反正我们已经是不合法的黑车了,再加上一条聚众斗殴又何妨!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样有意思吗?

    江阴就这么大的地方,有车的怕堵车,到了目的地停车难,吃个饭看个电影还要额外支付数十元的停车费。如果高峰期选择坐车出行,把原来的“停车费”交给司机,或许还可以剩点零线犒劳自己呢。看到了市场的商机,大家都是公平的,如果把所有乘客的生意都交给出租车来做,短时间内的高峰期需要多少辆出租车才能满足?久而久之,出租车为了利益节省时间,闯红灯、超速超载、乱穿马路、随意变道、短距离急刹等现象越来越普遍,不顾乘客和路人的生命安全,这样的出租车不坐也罢!我想滴滴出行软件的出发点是好的,它的初衷是为了让乘客有更好的出行体验。用车时随叫随到,从此坐车不用带现金或找零,更重要的是你的手机再也不会遗忘在车里。

    比规模,私家车数量永远大于出租车。
    比舒适,出租车貌似不太舍得开空调。
    比前景,传统叫车方式正在被网约车所取代,新鲜事物总会有它存在的道理。
    比服务,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不会让乘客日晒雨淋,我的车里还为乘客准备了免费的怡宝和湿巾,提供雨伞借还服务。


    针对越来越多的查处Uber、滴滴、快的、1号等快车专车行为,如果你凑巧是坐在车上的那位乘客,你该怎么做?

    建议:告诉检查人员,这是你朋友帮你找的车,其它一概不知道。同时拒绝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签字,这样做你就是保护了正努力为你服务的专车司机。因为我们配合检查的结果,就是把你自己再次送回又贵又烂又脏又烦而且还很难打到的出租车里。

    保护专车,从大家做起! 在我出门时,是滴滴司机给了我便利,相信很多人感同身受。

    我们不需要拉着孩子老人的手在马路上顶风冒雨招手,还要看司机是否同意你坐车,只需要用手机简单操作即可。

    政府永远凌驾于老百姓之上,不会考虑百姓的利益,只想垄断市场。

    滴滴出行是社会的进步,与时俱进,我不会举报任何一辆滴滴快车,因为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滴滴快车给了我援助,给了我便捷!想坐什么车是我的自由,政府又不给我报销一分钱,钱是俺的,没必要跟监管部门汇报,更谈不上举报!

    律师同志提醒各位滴滴司机,作为滴滴司机要记住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谎称是接熟人,而要说,我看到别人在路边等车,想要献爱心,带别人一段路;
    第二,如果客管处要求检查手机,一定要拒绝,因为客管处无权检查他人手机;
    第三,绝不要下车,直接锁车门关车窗,在车内用手机开始摄像,不要对所谓执法人员的任何问话进行回答。一旦客管处人员进行暴力执法,诸如砸车的行为,你们立即报警。


    补充内容 (2016-7-24 19:40):
    266楼,感谢热心网友提供出租车的违章照片,像这样的违章情况在出租车行业中已是家常便饭

    补充内容 (2016-7-28 18:35):
    网约车终于合法化了,大家放心做滴滴吧
    单选投票, 共有 371 人参与投票 查看投票参与人
    距结束还有: 63 天2 小时26 分钟
    1.  支持网上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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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支持传统出租车


    8.0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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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歼击机 [url=]查看楼层[/url]
    就你们那服务质量,活该被淘汰,不自己先找自身原因,你都说了平台有很多选项,为什么别人即使用了滴滴,也不选你们出租车,就是你们太差了,人们出行压根不相信你们。如果你们不有所改变的话,早晚被淘汰,活该。存在即是合理。



    血刺猬 [url=]查看楼层[/url]
    出租车的司机素质确实有待提高,我是实话实说,路上经常突然一个急停,掉头,变道靠边等,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遇到新手司机!各种加塞,逆行,不打转向灯强行变道,冲黄灯红灯等!



    无畏的加加 [url=]查看楼层[/url]
    应该先让出租车提高服务再说吧,特别是好多出租车,野蛮的要死,急刹,变道,穿插,如果去统计下,这么不文明的开车预计车租车绝对占很高的比重



    风之火舞 [url=]查看楼层[/url]
    有些出租车司机真他妈良心被狗吃了,有次医院半夜结石急诊回来,痛的要死,还他妈给我转路,以为晚上不知道呢,都没高兴跟他烦!



    历若海 [url=]查看楼层[/url]
    好像有个证就是凌驾一切的样子,有了证就说明你的车安全,说明你的车技高。私家车没证,说明私家车驾驶技术差,碰撞安全系数低。大概就是你的逻辑了。 滴滴快车这个平台怎么产生的?按你的逻辑是为了出租车司机开发的。哈哈,真是笑话呢!明明就是人家擦边球糊弄运管的说辞你拿来说事。就像网络电视一样,人家平台说我只是给手机端看看的一样的,糊弄一下广电。



    爱上运动 [url=]查看楼层[/url]
    坐过出租车的人都知道:短距离不送或要凑上几帮乘客才走,怎么凑?出租车自己也用滴滴上拉客或停那让乘客陪他等。长距离呢?不打表,漫天要价!比黑车还黑的黑车。车况呢?别怕我说的难听,那整车开起来像拖拉机。车技呢?的确好!就差马路是他家的了,差不多要飞的感觉,没有电子警察的路口,管他红灯黄灯。车技好的都是一只手挡方向,一只手拿手机微信吹牛或抽烟。时代在进步,优胜劣汰,出租车去钓鱼专车就能挡住网络便捷时代的 ...



    allanchen [url=]查看楼层[/url]
    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利益的各归属方,内部虽然会有各种矛盾。不过一旦因为出现共同的敌人时,内部矛盾当然会搁置一边,并且一致对外。 抗战时我们也要讲究统一战线不是么。 假设命题,取消所有网约车,同时份子钱上涨。或者保留网约车,份子钱不变。大伙猜,我们的出租车驾驶员会选哪个? 所以说,别把车技,保险作为出租车的优势,特定情况下,与网约车相比可能还是劣势。同时,车技与保险可真没法闪耀出租车那 ...



    Blect [url=]查看楼层[/url]
    你下载一个滴滴出行软件,花点时间了解一下就什么都明白了,大家比较关心的保险、发票、安全保障等等都能找到答案,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复述了。一个软件没有全面的机制是不会存活太久的,做互联网的永远比你个人的想法更全面。



    accutone1977 [url=]查看楼层[/url]
    这就是你说的出神入化的驾车水准? 请仔细看图!这么做的绝不是少数出租车司机,违章就是违章别狡辩。 ...



    当兵的江阴人 [url=]查看楼层[/url]
    我跟版主类似。我也是一名80后的普通江阴市民,大学毕业后就参军入伍,当了一名野战军侦察兵,当兵退伍回来参加工作。但是无奈家里没路没关系,收入不高。于是下载了一个滴滴打车,闲余时间上下班做做顺风车,赚点油费。但是很少接单,由于当过兵,没了曾经的浮躁,心态很好,心理素质也不错,开车比较稳,车子性能也不错,毕竟20万的车。想着怎么着,我这车坐起来要比出租车舒服太多了。而且都是实名注册,登记身份证的。老老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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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约车新政”干货全在这 私家车也能入伙了
    2016-07-28 16:35:29 来源: 新京报网 查看原文
    出租车改革新政出台 六大争议问题有定论

    今天下午3时,交通运输部在国新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不到下午2点半,现场记者席已经基本坐满,电视台的小伙伴们开始连线直播。知道君也是提前到达现场,获得第一手资料。

    “指导意见”是有关出租车行业宏观发展的一个指导意见,咱们按下不表,今天知道君(微信ID:xjb-jingshier)单说“管理暂行办法”,因为这个被坊间称为“专车新政”的东东,实在是关注度太高,知道君粗略统计,这期间有公开报道的新政即将出台消息就有12次。这也难怪大家会有一种等靴子落地的感觉了。

    言归正传,以下全程高能,知道君将献上新政的全部干货!

    来,先发一颗定心丸

    知道君数了一下,相比于当初挂在网上的新政征求意见稿(对,就是那个引起巨大争议的),核心内容大概有7处修改,知道君先给大家一颗定心丸——

    新政对互联网约车给予高度肯定,新政中承认了互联网约车平台以及专车的合法性,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这也就等于把网约车纳入了客运管理,但有别于传统出租车的管理。

    知道君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不是扼杀新行业,而是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态度。至少你可以理解成,每天在路上跑的专车司机不用再担心自己因为身份不确定被交通管理部门查扣了,赚钱踏实了。

    焦点:私家车也允许干网约车了

    这是最关键也是普通老百姓最关注的一点,私家车也允许干网约车了。这是一个质的突破,新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此后,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也在不同场合重申过这个要求。

    知道君发现,今天发布的新政规定,私家车只要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一个转换就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也交由平台公司制定。具体入伙指南如下——

    私家车入伙指南

    针对网约车与巡游车不同的运营特点,《管理暂行办法》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了相应的许可条件和报废标准。

    一是许可方面应当符合三项基本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此基础上,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因此,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家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转化为网约车。

    亮点:网约车平台不要求自有车辆

    新政还制定了多项条款,引导网络约车向安全、正规的方向发展。很多修改过来的条款,对于那些”滴滴“、“易到”、神州“是利好的。比如不再要求司机和互联网平台签合同、网络平台只需在一地注册就可全国开展服务。我们来看看原文:

    《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创新网约车管理制度。

    一是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合理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

    二是平台公司许可程序。优化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程序,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三是驾驶员准入条件。严格驾驶员准入条件,应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是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对于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政策空间。

    五是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六是劳动合同管理。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七是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这里面有几点值得单独说说:

    ●兼职司机会更多了

    在新规之台之前,专车一直处于政策法规灰色地带,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一部分公司采取四方协议来操作,也就是说干专车之前,车要注册到一个有运输资质的公司,人要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网约车平台分别再与这两个公司签约。

    新规对这方面做了重新规定,司机不需要再与平台签合同,而是鼓励更多适合从事这个行业的合同形式出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认为,这体现了新政鼓励创新的特点,以前的规定会影响从事兼职的专车进入这个行业,这次对这方面放开了。

    ●在省级城市注册可在全国经营

    另外,专车平台也不再需要全国各地注册登记了,根据新规,只要在省级城市一次注册就能全国范围经营。

    这两条规定,对共享经济的互联网约车平台来说,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注重了这些公司轻资产的特性。

    ●车辆满60万公里或满8年退出

    按照新政,专车车辆不用变更为出租车性质,而是新设立了一个预约出租客运性质,相应的也调整了网约车报废限制。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60万公里?这个报废里程真的是很给力了,就算是用得比较狠的出租车,开到60万公里也非常费劲吧。所以,这个政策调整对于那些用自己车干专车的人来说,真的是个好消息。

    程世东说,这个规定的调整主要还是考虑乘客的安全,为了让运营车辆保持一个良好安全的车况。如果是说车辆状况不够安全了,就退出了,如果你车辆不做运营了,8年以后还能开,那也不影响你自己使用车辆。

    ●价格市场定,政府可指导

    在价格方面,新政对专车的数量和价格都没有从政策上直接给予干预,定价是市场定价。据行业专家分析,对于数量管控、指导订价这类管理内容其实是放开了口子,交给地方政府自行根据情况制定。“有些地方对私家车都有数量管控,怎么会不管控运营车辆呢。”该专家说。

    最后,我们再来学习一下新规的总体思路。

    一是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明确发展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三是规范具体经营行为。经营者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这些基本上是从监管层面提出一些指导意见,知道君看完以后心里踏实多了,感觉对乘客而言,安全上更有保障。

    好了,基本的情况就是这样~自从去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到现在正式公布,真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现在起,想加入的私家车赶紧去准备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吧~以后乘客坐车也不用提心吊胆了!

    >>相关报道:

    网约车合法化打专车会不会更贵?媒体解读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标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发放《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详细]

    网约车新政宽容度超预期:定性为预约出租客运

    “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首部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的法规,体现了监管层对新事物的重视和对分享经济的认可,中国网约车市场将走向规范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对澎湃新闻表示。[详细]

    网约车新政: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

    光明日报记者:我们看到网约车《暂行办法》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我们想问问,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不能解决此前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谢谢。刘钊:这个我来回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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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9: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约车合法 为市场“松绑开路”  游走于政策真空地带的网约车终于有了合法身份。昨日,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正式披露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根据《意见》,我国将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推进传统巡游车与网约出租车融合发展。至此,我国出租车行业也正式迈入了多种模式并行的新阶段。

      合法身份终被确认

      一直行驶在政策灰色地带的网约车终于得到了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承认。对于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刘小明表示,这是全球首个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的网约车监管法规,通过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而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界定,明确鼓励支持,为这类服务提供了政策基础。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提出,我国将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对于如何监督网约车经营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违反《暂行办法》,将分别被处以最高3万元、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直言,网约车是互联网发展下新的交通资源配置方式,值得鼓励,原本政策规定模糊,网约车属于非法行为,本次新政出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被确定,是出租车行业迎来的一次积极变革。对于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称,新政删掉了征求意见稿的“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描述,直截了当地将网约车定价推向了市场,让价格因素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尊重市场规律,更充分地反映出了市场供求关系。

      网约车平台迎松绑利好

      作为网约车的合法运营方,网约车平台亦享受到新政带来的诸多利好。在运营资质申请方面,《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确认不需要额外申请“上岗证”,只需要经过平台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等部门”认定即可,而且认定结果全国有效。此外,考虑到网约车灵活用工的需求,相比征求意见稿强制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新政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办法,即明确平台可以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无论是审批便利化还是提供灵活合同,本次新规的出台突破了以往对网约车平台的严格限制,使得网约车市场更具活力”,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董焰表示。

      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约车平台的盈利模式仍不够清晰,未完全摆脱以补贴司机和乘客来维持经营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一旦没有资本支持就无法持续。而在赵坚看来,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应该有更细致的政策规定。例如,《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但何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补贴、收费到底应如何平衡,补贴的时长、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算做正当的营销手段都需要进行规定,这样才能避免网约车平台以营销的名号打政策‘擦边球’。”

      出租车行业格局之变

      为网约车市场铺路之余,新政还描绘出了未来出租车市场的整体蓝图。《意见》明确,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出租车市场将出现巡游车和网约车公平合理的竞争,社会车辆的转型更将成为有效补充。”赵坚表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副主任王浩则指出,网约车与巡游车的融合发展,还有助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以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不过,鉴于网约车便捷的叫车方式和较优惠的价格,曾有业内人士担忧,获得合法地位之后,网约车将会逐步挤压甚至最终取代传统巡游车。事实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部部长杨传堂就曾直言,近年来网约车的兴起,为居民提供良好服务体验的同时,也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监管难题,许多地区都面临着相似困境,采取不同举措加以应对,一些城市还出现了政策的反复。

      针对这一担忧,在昨日的发布会上,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虽然网约车相对便利优惠,但巡游车价格更加公开透明,不会出现类似遭遇恶劣天气时动态加价的情况,“总的来说,巡游车和网约车各有所长,未来的出租车市场更多是两种业态相互促进,由乘客来做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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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媒体都爆料滴滴-优步中国合并 唯滴滴官方否认(08/01)2016-08-01 14:25:01

    新浪科技1日援引外媒报道称,知情人士透露,Uber中国将与滴滴出行合并。

    知情人士称,合并后的公司估值将达到350亿美元。Uber中国是由Uber、百度等投资者共同持股的一家公司,知情人士称,该公司将获得合并后公司20%的股份。Uber目前还将继续在中国提供自己的应用。

    知情人士表示,滴滴将以680亿美元的估值对Uber投资10亿美元。

    Uber拒绝对此置评,滴滴也尚未作出回应。

    “作为一名创业者,我知道要取得成功就要‘听从头脑,追随内心’”Uber 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Travis Kalanick)在一篇博文中写道,“Uber和滴滴出行都在中国投资了数十亿美元,两家公司都尚未盈利。实现盈利是创造可持续业务的唯一方式,这样才能为中国乘客、司机和城市提供最佳的长期服务。”

    中国政府上周刚刚颁布新规,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从而为这些企业的进一步扩张开辟了道路。

    Uber投资者一直呼吁该公司出售中国资产。Uber和滴滴也在花费大量资金在中国市场展开竞争。知情人士透露,Uber已经在中国亏损逾20亿美元。但知情人士也表示,2015年上半年,Uber已经在发达市场实现盈利。

    很少有美国科技公司能在中国市场取得成功。2005年,雅虎也达成了类似的交易,将其中国业务出售给阿里巴巴集团,同时对阿里巴巴展开了10亿美元投资——这也成为雅虎历史上最成功的一笔投资。

    虽然Uber将退出中国市场的运营,但却会持有其最大竞争对手的大量股权。甩掉中国市场的巨额亏损,有助于Uber为今后的IPO扫清道路。

    就在滴滴官方否认合并传闻后不久,包括彭博社、华尔街日报、路透社和财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都援引知情人士报道称,滴滴出行将与Uber中国区业务中国优步(Uber)合并,新公司估值达350亿美元。

    财新报道称,滴滴出行将以换股形式收购中国优步。合并后公司估值接近350亿美元,其中Uber中国价格接近70亿美元,而滴滴出行保持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即270亿美元到280亿美元之间。

    而彭博称,两家公司合并后,Uber将取得新公司20%的股权,滴滴将向优步投资10亿美元。而优步将继续在中国保留其自有的APP。

    今天上午,一篇署名Uber全球CEO卡兰尼克的博客文章在各类社交媒体上疯传。

    博客称uber中国与滴滴正有意合并,并谈及对中国市场的看法。中国优步公关人员回应称,并未看到相关博客。随后,滴滴出行副总裁陶然回应称,博客是假的。

    “此前已经澄清过关于滴滴、uber的市场传言,我们目前仍然是这一态度。对于今天网上流传的所谓的blog,我们和大家一样,不知道究竟怎么来历。”

    不过美国科技博客Re/code联合创始人,同时也是硅谷科技圈具有影响力的科技记者Kara Swisher对腾讯科技证实了该博客内容的确是Uber CEO所发,由此可以进一步证实滴滴和优步中国即将合并。

    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传闻由来已久,而早在7月22日,就有接近此事的市场人士告诉华尔街见闻,滴滴可能已经在考虑与Uber中国合并的计划。

    上周四,国务院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为滴滴与优步等进一步扩张业务铺平道路。网约车合法后,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此外,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新政于11月1日起实施。

    一位行业研究人士对华尔街见闻表示,现在资本市场其实已经明确发出信息,不希望两家公司再继续争斗,而从滴滴自身经营的角度而言,亦无必要持续进行资金消耗。“Uber也是如此,”一位美国机构投资人向华尔街见闻分析:“我们想问,Uber中国还有钱吗?他们的烧钱行为同样不可持续,与滴滴合并最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这样的观点并不新鲜,上个月,易到创始人兼CEO周航和总裁彭钢都曾公开分析滴滴和Uber中国可能“结亲”——“老大和老二打得最激烈的时候,往往是两人最亲密的时候。”

    (来源:华尔街见闻  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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