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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股灾又要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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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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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28 08: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00点失守,股灾又要来了吗?

    沪指报2992.00 点,跌1.91%,成交3168.11亿元;深成指报10405.85点,跌4.11%,成交4900.87亿元;创业板指报2155.39点,跌5.45%,成交1367.87亿元。

    板块方面,公交航运、上海国资委、银行等少数板块飘红;新材料、稀土永磁、计算机应用等跌幅居前。

    个股方面,两市共有开创国际、尤洛卡、强生股份等20余股涨停;万方发展、创兴能源、和而泰等近百股跌停。(来源:新华网)

    看多
    站回3000点是大概率事件
    天信投顾:静观其变莫恐慌
    经过今日空方的巨量宣泄,明日站回3000点将是大概率事件。毕竟,此前的走势一再证明3000点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关口和具备很强的支撑力度。故而,不要盲目恐慌和杀跌,保持平和乐观的心态,当前还是静观其变为好。

    操作上,对于今日部分杀跌严重的质优个股可以考虑逢低吸纳,不过对于没有业绩支撑,只是炒作热点和概念的板块和题材个股要积极远离。尤其是被爆炒的次新股,一旦走势出现破位,当严格止损。次新股上市动辄炒高至四五倍,没有业绩和实体的支撑,股价迟早也是向原点回归,其中风险,深思极恐,不得不慎!

    巨丰投顾:站回3000点将是大概率事件
    外围市场继续新高下,目前宽松预期良好,沪股通持续流入,市场向好情绪笼罩下,震荡上行仍是大势所趋,积极低吸仍是当下主策略。尤其是在暴跌之后,满仓抄底又何妨?

    具体操作上,逢低可逐步加仓,重点关注中报高送转标的外,央企改革以及业绩驱动标的成为近期关注焦点。此外,回调的次新股,只要不是近期大涨的,都可继续低吸。

    中证投资:宜采用“追跌杀涨”策略
    虽然市场由前一日的普涨转为普跌,但跌停股票数量并不多,而且放量下跌说明换手较为充分,向下打开空间有望换取个股活跃机会的出现,投资者近期宜采用“追跌杀涨”策略。

    看平
    震荡拉锯仍在继续
    中方信富:耐心静候企稳
    市场整体恐慌氛围明显,谨慎情绪有所加剧。建议投资者耐心静候市场企稳。周四大盘技术性支撑位2920~2940点附近,压力位3010~3030点附近。

    和信投顾:震荡拉锯仍在继续
    我们前期认为市场破位3000点将是大概率可能重以印证,而就短期市场而言,市场在重挫后的震荡拉锯仍然继续。
    建议稳健投资者可采取观望策略,密切观察因素变化;短线投资者控制仓位的基础上,依然可以对调整较多、业绩增长类股票加以关注。

    巨丰投顾:存量博弈的格局没有被打破
    今日市场借利空传闻,大幅杀跌。后市,大盘将很大程度取决于场外资金的态度。今日,A股暴跌之际,沪股通继续大手笔净买入,值得深思。操作上,建议投资者继续逢跌买入底部筹码,一旦出现急拉,则从容离场。

    看空
    还未到抄底的时候
    中航证券:维持调整的态势概率较大
    市场短期将对近期的消息面进行消化,所以维持调整的态势概率较大,从技术面来看,短期创业板已下跌至120日均线附近,而波段来看,创业板周K线120周均线2070点附近支撑较为明显,这两个点位需要重点关注。

    华讯投资:指数将继续探底
    行情短期回落,后期调整空间还有,但连续快速杀跌的概率不会太大。短期在2920点附近市场支撑较强。在此之上的震荡机会比较大,要想再上3000点可能难度较大。对于今天的大跌,抄底不用太急,原因在于跌势目前还没有完全企稳,二是即便反弹回升空间也可能不大。
    至于买入标的,可以对手中个股做逢低补仓即可。

    源达投顾:放量挖坑耐心等待回补良机
    指数重新回到6月底的整理平台。而成交量也明显的放大,短期市场悲观情绪蔓延,好在大盘在30均线附近横盘企稳,但反抗力量较弱,短期仍有惯性下挫的风险,不要着急抄底,须耐心等待回补时机。

    广州万隆:明日或掀新一轮暴风雨式血洗
    昨日缩量中阳显示反弹无力,为今天的暴跌埋下了伏笔。而监管高压也成了压垮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旦跌势形成,势难轻易中止,明日或将掀起新一轮的恐慌性杀跌。
    最后,监管重拳出击整顿市场,可以说是今日暴跌的诱因。监管层的一些列举措,不仅刷新了史上最严监管的纪录,更让市场如惊弓之鸟,担忧随时爆出个股黑天鹅,如最新披露的锐奇股份公开提示退市风险,极有可能成为第二个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投资者需及时规避这类股,谨防踩中雷区。

    大势研判
    如果以后不容易投机了,价值投资会回归吗?
    源:姜超宏观债券研究;作者: 姜超、顾潇啸等
    注:本文发表于今天凌晨,*欣泰还没从跌停到涨停
    有很多人热衷于猜测指数的涨跌,似乎猜对了就是股神,猜错了就继续再猜、直到猜中为止。

    但其实猜股指的变化完全是一门艺术,因为影响股票定价的因素太多了,企业盈利、利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都会对股价有影响,尤其是在经济的下行期,一方面企业盈利有下行压力对股市不利,另一方面利率下行可以提升股市估值,所以综合来看股市是涨是跌皆有可能。

    所以,与其去猜一件猜不准的事,还不去把握一些确定性的机会。

    比如说,在上半年通胀的环境下,就可以去寻找那些涨价的机会,而确实有很多行业,比如白酒、乳制品、猪和禽,包括黄金和部分工业金属等等都出现过涨价的机会,也提供了不菲的回报。

    而在目前的时点,如果我们判断价格上涨到了尾声,通胀开始向通缩转化,利率开始重新下降,那么其实就应该牢牢把握类债券高股息股票的机会。

    从国内来看,过去大家看不上这类高股息的资产,认为这些所谓的蓝筹白马股市值太大、增长太慢,缺乏弹性。但是如果大家看一下海外,其实这几年都是大公司涨的多,小公司反而跌的多。因为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大公司往往活得更好。只不过国内资本市场对小公司有诸多保护,所以大家热衷于炒作各种题材。

    但是大家难道不觉得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吗,比如欣泰电气因为造假被直接退市,已经11个跌停板了,比如说针对涨停板的缺陷、现在推出了临停制度,包括对以往大股东定增等的规范也更加严格,其实是让投机的成本大幅上升了

    如果以后不容易投机了,是不是会有价值投资的回归呢?毕竟只有有价值的东西,才值得投资。

    而不管牛市还是熊市,能赚钱的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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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皮:钱紧是暴跌主因
    [size=85%]来源:东方财富网
      谁也不想当事后诸葛亮。但如果能成为事后诸葛亮的话也不容易,“马后炮”也是炮,打过去也能打死人。
      星期一的上涨透着蹊跷,低开是正常的,周二高走是不正常的。低开是因为周末消息面上实际是偏空的。
      首先是好事者发现去年证金公司为救市而融入的资产到期了,下一步怎么办,有人担心有人发愁,如果不展期,那么证金公司必然要卖股票,这自然是利空,当然更可能的结果就是展期,但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利好;
      其次,公募基金的数据表明,在过去3个月中基金的仓位都加重了,赶上了吃饭行情,仓位都超过了去年底的时候,是最近几年较高的第二重仓位,这应验了“重要的顶部(包括阶段性顶部)都是基金买出来的,重要的底部(包括阶段性底部)都是基金卖出来的”,机构加仓加无可加;
      第三,上周末证监会宣布,IPO的数字扩大到14家,这是过去的两倍,而且发行规模开始扩展到金融机构如城商行和农村城镇银行,融资额扩大到120亿左右,发行节奏过去一天一家,现在变成一天两家。
      但是结果,第二天上证深成指均是高走,有点莫名其妙,其中尤其以上证为强,中小板创业板基本上是跟随型,而上证权重较大的券商板块首当其冲,中信证券(16.230, -0.42, -2.52%)开盘即拉升,尾盘再拉升,前期指数上涨基本上也是券商发力,自救是一个因素,但是拉高更像出货。在目前的市场背景下,主力频频拉券商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明知没有牛市,还要反其道而行之,这是欲擒故纵的套路,在这种氛围下,欣泰股份在11个跌停板的过程中居然天天有人刀口舔血,周二虽然没打开跌停板,但尾盘异动,周三甚至从跌停打到涨停,12个交易日冲进散户7000人,其量其形和散户在万科上的买套极其相似,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是谁给了他们这种要钱不要命的炒作概念?指数可以骗人,但金额却骗不了人,周二的成交量只有4800亿左右。
      第三天,换来的是指数终于哐叽了一下。说是终于,是因为早在十多天前我们就是这个基本判断,在指数3000点的时候就有哐叽一下破局的要求,但是每每利空当头,主力反向操作,生生把指数按住,形成了5根阴十字星,不过该来的终究要来,吃饭行情也是要有人买单的。上期“水皮杂谈”已经说得很清楚,行情进入读秒阶段。
      其实也正是7月18日“水皮杂谈”刊出的那一天,证监会宣布券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八条底线正式启用,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杠杆率被压缩到1:1且不得宣传保本,而今天引发暴跌的据说正式银行理财产品的新规,尽管我们现在尚未看到原文,但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关于杠杆率的规定只可能是一致的,能够引发市场暴跌的因素就是资金,钱紧,这是根本的原因,也是惟一的原因。
      必须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相关会议释放的信号,在市场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解读。关于下半年的经济工作,重点一是坚持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强刺激,货币政策不可能宽松;
      二是减税降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不可能让资金脱实向虚;
      三是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
      四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稳定;
      五是持续深化“放、管、服”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去库存、去杠杆、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侧重不同,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企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改革;去库存和补短板是引导农民工市民化和城镇化进程;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关键词,稳健货币政策不变,去杠杆力度加大,抑制资产泡沫,显然,这是让心存幻想的多头失望的三个关键词。
      周三的A股重点不在暴跌,尽管上证盘中一度下跌110点,超过3%,深成指超过5%,创业板收盘都跌了5.45%;重点在于成交量,上海是3168亿,深圳是4900亿,两地相加8000亿,差不多较上个交易日放大一倍,创出近期新高,幸亏熔断机制取消,否则,必定熔断。
      欣泰能从跌停到涨停,这鸟股市再奇葩都不足为奇,暴跌又算什么?
    (来源:东方财富网 2016-07-2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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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信证券:中国高密度监管政策令股市承压 关注高股息蓝筹
    [size=85%]来源:中信证券 编辑:东方财富网
      中信证券分析师秦培景等人27日在报告中称,近期有关报道显示,金融监管政策趋严,政策密度较高,对脆弱的投资者情绪料有负面影响,股市短期有调整压力。理财产品存量规模很大,新规若兑现,将压制股市。短期市场偏弱下,建议关注银行、汽车板块中的高股息率蓝筹股,消费股中有定价权的公司
      事项
      7月27日A股市场大跌,上证指数下跌1.91%,深成指数跌4.11%,创业板指数跌5.45%;跌幅居前的中信一级行业是计算机、通讯和电子元器件。
      评论
      存量资金博弈的消耗是调整的背景。最近两次周报中,我们重复强调,没有持续的新增资金流入,存量博弈势必会出现内耗,随着消耗继续,必须关注短期市场整体进一步下行的压力(参考24日的周报《借回调之机布局国企改革》)。消耗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一个是频繁地调仓、换股导致相对收益层面的落后;二是大强小弱的风格突然强化导致绝对收益层面的损失,这一点在目前小票相对估值溢价创历史新高的背景下可能性很高。 最终,存量资金博弈的消耗的尽头必然出现市场调整,大票相对较强的风格最终以这种方式强化了。
      政策方面预期走弱也有一定负面影响。包括:1)7月26日政治局会议公告里,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的方向再次强化;2)政策要逐步开始同时兼顾经济风险(增长、通胀)和金融风险(流动性、汇率、信用),这本身难度很高,市场政策预期不明确,提高了投资者离场观望的意愿。
      近期金融监管趋严政策密度高是催化,影响投资者的情绪。三会近期监管趋严的动作频繁。首先,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证监会在7月25日的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会上透露出监管趋紧的舆情。其次,保监会于7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险企在增资、股东变更时需及时披露增资资金来源。 再次,对27日行情影响最大舆情之一或是《21世纪经济报道》当天发布的银行理财新规新闻。根据该媒体报道,银监会于本月在201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基础上重启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意见征求,并召集部分银行进行讨论。新版本调整较多,且更为严厉,尤其是对银行理财实施分类管理和禁止分级理财产品。密度较高的趋严监管政策对脆弱的投资者情绪或有负面影响。
      短期有调整压力,中期不必过度悲观,把握大强小弱的风格是关键。
      市场短期依然有调整压力,中期不必过度悲观。市场倒逼下,未来监管趋严的政策密度可能会降低,宏观政策整体细节明确,这都有利于修复市场信心,但还需时间等待信号。对于理财新规,由于没有准确的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入市规模的统计,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确实很大,新规若兑现料将对市场有压制;但中期来看,新规也有望理顺资金入市的要求和渠道,对市场整体而言短空长多。
      7月15日我们计算的大小盘择时指标短暂上升后再次显示回落(预示小票未来跑赢大票可能性明显降低),我们在17日的周报《再论风格转换》中提示风险,前期的指标波动显示市场在本轮行情中对小盘股相对风险偏好的修复并不稳固,指标难以出现今年3月和5月较长时间稳定处于高位的情况。目前择时指标依然位于低位,当市场对小票风险偏好修复,择时指标回升后我们会再次提示; 但在这之前,把握大强小弱风格的持续性是获取相对收益的关键。
      配置建议:保持周期品底仓,择机布局国企改革,关注高股息蓝筹板块
      保持周期品底仓。7月以来我们强化推荐的,基于供给端收缩和控产保价逻辑的周期品涨价主线依然有持续性,我们亮马行业组合中依然维持对其的底仓配置,具体行业包括煤炭(20%)、钢铁(20%)、基础化工(15%)、医药(20%)、军工(15%)、传媒(10%).
      对于国企改革主线可以继续布局,重点推荐上海,央企看四个方向。地方层面重点推荐上海,预计中央层面国改将沿四个方向推进。可以发现,即使在今天的弱势下,上海国资改革主线依然表现较好。具体内容和标的参考我们近日外发的报告《上海将成国改旗帜,重推四个方向》和《央企重组将加快,产能过剩行业是重点》
      另外,短期市场偏弱,市场利率下行的环境下,可以增加对银行和汽车板块中 高股息率蓝筹股的关注程度。对于在消费板块中抱团取暖的投资者,我们建议聚焦板块内有定价权的公司。
      风险因素:存量博弈资金消耗过大,国企改革政策推进低于预期,债市信用风险情况快速恶化,人民币贬值进程加快。
    (来源:中信证券 2016-07-2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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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A股为何跪下自首?十问十答解读史上最严银行理财新规
    [size=85%]来源: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银行理财新规跟股票有啥关系。一个个都是学黄继光董存瑞?毅然决然的自己冲上去自首了?且听我们靠谱分析
      英国脱欧公投以来,市场迎来了难得的一段平静期,站上3000点,剑指3100,给各位小伙伴YY“吃饭行情”留下了无限的遐想空间。孰曾料想,昨天市场又迎来一根断头铡刀,还没吃饱饭的朋友们也只能无奈的又成为了饭……
      7月27日,一则有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市场不安宁,当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不少分析人士认为,A股的震荡走势或与新的银行理财监管征求意见稿有关。据说是史上最严。
      首先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大约在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转正”,而据商业银行内部人士透露,银行近日又收到了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我们对这一前一后两份文件进行了对比解读,将比较重要的变化与大家分享。
      1、银行理财新规哪一条对股市的杀伤力最大?
      据说是这一条,不少媒体都在解读↓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2、如何理解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
      且慢,大家在微博看到的永远只有一半的信息,其实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还有下半段,我们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也就是面向这部分人发行的高端理财产品,还是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
      举个例子,我们去某银行,客户经理忽悠我说,他们要发一个XX理财产品可以来申购,今晚就卖完了要的话赶紧打款之类的,但这个产品的真相就一两千万的体量,是有客户要跟银行融资去买股票(想想姚振华买万科的资管计划),银行转手就搞一个理财产品跟类似我们这样的人兜售,年化收益6%,再把这笔钱给客户,每年收个10%的利息,银行挣4%这样子。
      新规一出,像我们这样的屌丝可能就不会再遇到这样的情况。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的规定对股市影响多大?
      股市很多游资,是从理财产品『溢出』的。至于以创业板为主的中小盘股领跌,也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溢出的主战场就是这些中小盘股。显然这个严格监管规定对A股是负面的。所以短期内,中小盘股受打压应该不奇怪
      招商证券首席金融业研究员马鲲鹏称,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对预期影响较大:理财投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定增、打新、配资、产业基金、两融受益权等,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总规模(23万亿左右)预计在10%以内,其中大头是定增和打新。这次的新规把大量中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拒之于权益类资产门外,从风险防范的审慎性角度是正确选择。但是,由于近大半年来理财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最活跃的都是大量小银行(尽管体量占比并不大),大中型银行相对审慎且风控严格,小银行理财资金配置权益资产受限后,对入市资金边际变化上的预期将产生较大影响。
      4、如何理解拟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新意见稿条文: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一直是很多小伙伴们的最爱,为什么?靠谱呗。相比于动辄来一记断头铡刀的股市、打破你刚兑信仰的债券,以及喜欢跑路的P2P,银行的理财产品可靠谱多了!不过,好日子可能不会太长了,在经济L型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是逐渐走低。据统计,北京地区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已经降低至3.82%左右。
      在收益率下降的同时,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趋紧。这次新规说,准备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分成综合类和基础类两个类别。顾名思义,所谓“基础类”理财产品,就是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风险较低的资产,而只有“综合类”理财产品才有资格投资非标债权和权益类资产。不过,虽然综合类产品有此特权,但投资不能任性,新规说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能也会有限制。
      一言以蔽之,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不能任性了!要分门别类接受监管。新意见稿中对什么是权益类资产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但是股市肯定是当之无愧的权益类资产吧!所以A股宝宝昨天吓得魂不守舍,哇哇大哭。大家还记得之前很多个交易日股市的“地量”吗?要知道银行资产也是股市“流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啊,君不见银行有好多委外业务嘛?新规如果实施,能进入股市的“银行活水”会减少,市场当然风声鹤唳了。同时有市场人士指出,如果实施,大银行理财获得综合类评定的问题不大,压力可能在部分中小银行身上。
      5、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又是什么鬼?
      新意见稿条文: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是什么鬼?举个栗子,分级基金大家总听说过吧?把一只基金分拆成两种不同份额,其中分级A类似于债券收益,比较稳健,而分级B则加入了杠杆,容易大涨大跌。理财产品的这个分级一般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产品到期先保证优先级部分的兑付,然后才轮到劣后产品。我们随手翻阅了2014年的那份旧稿,还别说,设计分级理财产品还是当年这份旧稿中的一大创新。本来可以给咱们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选择,大家有没有觉得,现在监管层变得保守了?主要还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去杠杆和信用风险的发酵,加大了银行理财资产的安全隐患。此举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
      其实监管层也并非突然袭击。我们获悉,其实早在今年5月中旬就有银监会通过口头通知,对发行过分级理财产品的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进行“叫停”,不过,其实现在市场上银行理财分级产品其实非常少见,而且许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发行分级产品。因此对市场冲击不太大。昨日市场大跌即使是受到这一冲击,也是短期心理效应。
      6、银行理财收益率会不会受影响?
      格上理财研究员樊迪表示,一方面,以前银行理财投向主要的高收益产品就是非标资产,而现在的非标资产只能投信托,而且投资的比例会受限,理财产品收益率自然就上不去。另外,基础类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非标资产受限,市场上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水平会有所降低。
      7、银行理财新规利好哪些,又利空哪些?
      利好信托,利空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
      银行理财业务新规表达了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投向非标资产的限制,一方面通过业务资质进行限制,基础类银行理财业务不能投向非标和权益类资产;另一方面,限制可投非标资产的种类,即不能对接资管计划。这对于信托来讲,是一大利好,毕竟另外一个通道受限,业务就会集中在信托公司。从监管层来看,资管计划历来监管标准都低于信托,整体风险水平高于信托,限制资管通道也是防范业务风险的一种措施。此外,银行和信托都是银监会监管,而资管公司是证监会监管,限制资管通道也可能考虑到便于统筹监管,防范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不到位。
      一家基金公司子公司人士表示,这对子公司业务影响很大,一旦开闸,很多业务规模会急剧缩水,行业寒冬到来。
      8、银行新规何时执行?
      目前征求意见稿尚处于讨论阶段,并未最终确定,有传闻称正式版本预计10月份左右对外公布。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今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困境凸显,负债端成本难以快速下降,资产端投资收益却难以提高;在此背景下,如果监管新规又在准入门槛、业务类型、投向方面给出更严格的监管,势必会降低银行理财业务规模以及银行的价差收益。但对监管来说,虽然此份流出的文件并非最终的定稿,但其中透露出金融降杠杆升级、防范交叉风险的监管思路。
      9、银行新规真正的大杀招是什么?
      前面我们提到了,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不有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若真的考虑对此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也是因为最近的“宝万之争”引发了对银行理财监管取向的调整。以宝万之争为代表,一些银行的理财资金通过多环通道设计,实现了规避监管,最终使得资金用于购买二级市场股票。宝万之争对业务监管带来的争议,会让监管部门更加强化银行理财的穿透管理,在总量或比例上控制高风险资产的投向。
      “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像设定非标投资用4%(总资本的4%)或35%(理财总投资规模的35%)来机械设定权益类投资的比例。我认为应该从资金来源上限制:比如预期收益率产品不能投权益类资产?机构客户资金、私行资金又有没有资格投投?我认为应该从产品流动性匹配、客户适合度,来控制资金的来源,而不是限制资金的使用”,某银行资管人士呼吁。
      10、接下来A股怎么走?
      不知道。
      分析解读>>>
      招商金融:理财新规对股市资金影响较大
      民生固收:监管新规或使银行理财资产荒情形加剧
      任泽平:银行理财新规利好债市利空股市 委外或快速增加
      一则银行理财新规引来大跌?最大惊小怪、最被忽视的影响都齐了
      非标理财不得对接资管计划 专家:银监会对风险态度谨慎
      银行理财新规引发A股“血案” 分析人士指出影响被夸大
      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的看法:监管趋严 博弈加大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6-07-28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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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1: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正研究制定理财业务监管办法 仍处内部论证阶段
    07-28 18:37   来源 : 中国证券网
    [url=]527评论[/url]


    摘要
    【理财业务监管仍处论证阶段】银监会:正研究制定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仍处内部论证阶段。(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记者自银监会获悉,基于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并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银监会称,《办法》目前处于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附:媒体曝光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 (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 (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 (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 (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 (“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 (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 (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 (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 (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 (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 (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 (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 (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 (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 (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 (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 (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 (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 (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 (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 (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 (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 (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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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财新规真是A股杀手?五大机构解读监管层心理
    2016年07月28日 10:50来源:
    对于股市,任泽平维持震荡市判断,今年股市的三大特点是区间震荡、存量博弈和结构性行情主导,操作的策略是波段和轮动业绩为王

      7月27日,一则有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市场不安宁,当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不少分析人士认为,A股的震荡走势或与新的银行理财监管征求意见稿有关,据说是史上最严。不过有分析说了,这是恐慌性抛盘,实则影响力根本没那么大。我们整理了五大券商对新规的影响解读,华泰证券分析认为新规将影响资金7800亿左右,国泰君安分析认为,金融去杠杆全面铺开。

      华泰证券解读银行理财新规:旨在规范影子银行,或影响资金7800亿左右

      华泰证券最新电话会议称,银行理财新规旨在规范影子银行,契合经纪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新规将银行理财区分为综合类与基础类,给予不同的投资资格权限。综合类门槛为50亿,这一要求并不高,所以我们预计大概有80%的银行理财能满足综合类标准,其余的20%将进入基础类。截止16年1季度银行理财规模大概有23万亿,按照20%的比例测算约有4.6万亿的理财余额禁止投权益类和非标类。而按照我们草根调研,由于部分中小型银行在权益比重上比较激进,我们对权益类占比的判断比市场高,大概在11%左右,规模约5000亿元。那么权益资金直接由于门槛影响,大概在5000亿。而非标类资产大概占比在17%,影响资金在7800亿左右。这类资金的限制主要是反应在增量上,对于权益类资产来说这部分限制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市场调整的主要原因。

      方正证券任泽平评理财新规:利好债市利空股市,委外或快速增加

      该新规对股票市场资金面构成利空,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新规是适用于存量理财资金还是新老划断仅适用于增量。因为一些非标和股票市场的配置会被挤到债券市场里,因此对债券市场构成利好,考虑到理财资金追逐绝对收益的心态,尤其利好于长端债券及中评级信用债。如果远期理财资金加大委外的投入,考虑到委外资金中约有51%的比例投资于债券市场,对债券市场可能存在更为长期的利好。我们自6月以来判断“经济通胀下行,利好债市”,帮投资者坚决地把握住了这波债市行情,我们维持看多利率债的判断。对于股市,我们维持震荡市判断,今年股市的三大特点是区间震荡、存量博弈和结构性行情主导,操作的策略是波段和轮动,业绩为王。

      国泰君安:金融去杠杆全面铺开,避险为上

      国泰君安策略团队认为,银行理财新规扰动市场脆弱神经。媒体报道银监会将银行理财分综合类和基础类,限制“非标”投资拟不得对接资管计划,拟禁止银行分级理财产品。受此影响,A股主要股指大幅下挫,而在存量资金普遍高仓位的背景下,投资者的脆弱神经进一步放大事件冲击。

      金融去杠杆正全面铺开。从近期监管层传递的政策信号看,金融去杠杆当下正全面铺开:一,习近平在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意外提出中国要抑制资产泡沫风险,此举或默认当下部分金融资产泡沫化和杠杆化的特征,未来去杠杆并防止连锁反应不容忽视;二是近期以来,“严监管、去杠杆”的趋势正在各个金融领域加速蔓延,从证监会和交易所(欣泰电气退市、炒作热点监管、从严监管券商),到保监会(7月22日,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此次银行理财新规消息正是监管趋严在银行体系的进一步延续。

      申万宏源:新规提升债券配置价值,利于降低实体融资成本

      第一,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此前权益类和非标资产(二者均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是支撑理财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第二,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与同期存款利率水平间的优势逐渐收窄,理财规模增速会有所放缓。

      第三,基础类银行的理财不能投非标,理财不能对接资管计划,影响:一是综合类银行投非标,或者直接发行一对一非标理财产品量会增加,二是信托优势提升,规模预计再现高增长。三是,通过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支撑实体经济信用扩张的模式会受影响,阻碍经济增长空间。

      第四,银行理财还是可以继续通过基金专户投资,无论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以及投资资管计划的主动管类产品。但预计委托过来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也会有所变化,债券及现金类资产占比会增加。

      第五,理财规模增速下降了,银行委外及配置结构会如何?无论是理财还是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银行都要做资产配置,短期银行投研能力有限,还是要委外,银行委外的资金不仅仅来自理财,还有自营资金以及其他负债资金。

      银行资产配置方向无非是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在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偏弱的情况下,又把投非标监管更严了,那么投资金融市场的量不会少,而投资权益的监管又变严了,那么只能投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增加。所以整体对债市不是负面消息。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提升债券配置价值。债券收益率降低了,能同步带动发债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符合政策大方向。

      华创债券:理财增速或放缓,杠杆空间下降

      市场热议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新规对债市可能带来的影响需要从需求端和供给端综合分析。近期一行三会监管政策陆续明朗,监管“防风险、去杠杆”的思路不断强化,需要关注潜在的政策风险。从发展趋势上看,在监管严格的背景下,理财增速放缓是大势所趋,杠杆下降也是必然结果,这本身就意味着理财对债券需求的降低,而企业发债意愿和规模将因为非标的限制被动增强,资质较差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此外,杠杆的约束可能导致部分委外较多的小银行面临去杠杆的压力,双十的限制也将一定程度上引发信用债的抛售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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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2: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国磊赞美率:95%

    周二提及了后市高度及普遍滞涨问题。
    核心在于市场要面临获利盘、套牢盘带来的双重抛压。
    我基本观点不变,不以3097为高点,沪指压力在3250附近。
    我认为周三的暴跌是在解决获利盘抛压问题,这个动作将沪指拖入更长周期的震荡之中。
    现在市场存在两种极端声音,一类“一步到位,结束调整”,一类“股灾4.0,中级下跌开始”,我均持否定意见。
    一步到位,量不支持。中级下跌,空间不足。目前指数依然运行在2800-3050的箱体里,一如往常,没有突破,也没有股灾。
    我对当下市场的意见是:短线不会立即上攻,呈调整之势,因为周三的巨阴量需要化解。大盘继续在原来震荡箱体内折腾,且最终还是要摸3250压力位。
    此文为近期总纲,乃个人愚见,不喜勿喷。

    互动详情 [url=]隐藏[/url]2016-07-29 0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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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2: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暴跌现真爱 聪明钱逆市扫货这些股(附表)
    2016年07月28日 15:34来源:
    字体:大中小|已有54人评论,共96535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暴跌现真爱 聪明钱逆市扫货这些股】东方财富网28日讯,昨日沪股通买入及卖出成交总额为52.17亿人民币,食品类个股伊利股份居活跃股首位。近2个月以来,沪股通交易额一直在20亿线上下波动。分析人士表示,周三成交额突现异动主要是由于A股暴跌,引发外资抄底、内地资金高位出逃所致。
      A股市场昨日意外暴跌,今日暂时弱势企稳,市场风险偏好依旧趋于谨慎,但实际上,每次大跌期间总有一类股,由于受主力护盘,表现出优良的抗跌性,同时大跌前夕主力还逆市增仓,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抄底可能性。

      我们通过东方财富Choice数据,剔除今年3月1日以后上市的新股和次新股后,选出昨日主力资金逆市净流入、且近5个交易日增仓占比超过5%的个股。

      统计数据显示,符合上述条件的共计有43只个股,从排名前30大的个股看,国企改革一枝独秀,成为主力逆市抢筹个数最多的个股。

      比如排名第三的申达股份,昨日逆市涨停,今日继续上涨超4%;又比如开创国际,昨日和今日连续两日逆市涨停。而除此之外,医药、食品农牧、家电、航空等具防御性或合理估值的个股也受到主力青睐。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个股多数有沪股通这一共同属性,这表明外资利用大盘跳水的机会,借道沪股通大肆抄底。

      昨日沪股通买入及卖出成交总额为52.17亿人民币,食品类个股伊利股份居活跃股首位。近2个月以来,沪股通交易额一直在20亿线上下波动。分析人士表示,周三成交额突现异动主要是由于A股暴跌,引发外资抄底、内地资金高位出逃所致。

    证券简称        昨日主力净买额(万元)        5日增仓占比(%)        所属概念
    人福医药        29552        11.96        沪股通,健康中国
    深科技        21204        7.00        证金持股,工业4.0
    申达股份        17643        9.04        国企改革,沪股通
    醋化股份        14754        6.67        ——
    西安饮食        10662        7.51        西部开发,证金持股
    中国建筑        10031        6.42        ,国企改革,沪股通
    上港集团        8991        14.90        沪股通,一带一路
    开创国际        8213        11.82        长江三角,沪企改革
    金禾实业        7437        7.29        QFII重仓
    平安银行        6289        5.27        HS300_,深圳特区
    国投电力        6275        5.46        国企改革,沪股通
    上工申贝        5537        6.21        沪企改革,国企改革
    华媒控股        5484        16.57        融资融券,在线教育
    中国国航        4731        10.85        通用航空,沪股通
    TCL集团        4506        6.14        智能电视,智能家居
    工商银行        3963        10.83        沪股通,大金融
    广汇能源        3537        5.44        沪股通,一带一路
    广电网络        3482        6.27        智慧城市,沪股通
    芭田股份        3132        5.06        生态农业
    潍柴动力        2890        6.10        HS30,证金持股
    广深铁路        2761        5.16        HS30,沪股通
    九州通        2694        10.78        电商概念,沪股通
    荣安地产        2662        5.56        长江三角,中证500
    粤宏远A        1758        5.26        参股期货,预盈预增
    泰格医药        1661        5.82        医疗器械,证金持股
    京蓝科技        1337        5.90        节能环保,涉矿概念
    首航节能        1331        7.74        核能核电,太阳能
    新洋丰        1257        6.18        深成500,生态农业
    张家界        1164        7.00        参股期货,长株潭
    文投控股        1037        5.96        手游概念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广州万隆认为,昨日指数的暴跌让市场情绪紧绷,各路资金十分敏感,所以出现了早盘的宽幅震荡的走势。在这样的行情下,市场可供操作的机会不多。每逢市场跳水之时,也是检验个股是否潜伏主力资金的重要时机。

      海通证券最新研报则称,国企改革步入加速推进期,国企改革主题将升温,除了央企改革动作,上海国企改革动向值得关注。

      但主力偏好的个股的持续性也存疑,有资深市场人士表示,“国资改革板块持续性还需要观察,要看到昨日资金参与上海国资改革涨停股时比较犹豫,因此持续性待考。毕竟国资改革目前而言还没有整体上的业绩等基本面的变化,短期本质上还是题材。”

      而对于前期热门题材股,短线遭弃或成定局,此前五大热点题材遭深交所点名。过去四天里深交所连发三函,落实从严全面监管,包括针对“虚拟现实”、“石墨烯”、“人工智能”、“PE+上市公司”、资本系或合伙企业入主上市公司等热点题材保持高度敏感,果断遏制市场炒作。

      国都证券表示,从盘面上看,题材类个股出现资金外流迹象,蓝筹类个股资金流入明显,这与监管方面趋严有关系。若出现反弹,建议投资者可以进行调仓,将重心转移至有蓝筹类个股,比如前期提及的国企改革与港口海运类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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