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委发〔2016〕28号
中 共 江 阴 市 委 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高新区党工委,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靖江园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各驻澄单位: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阴市委 2016年6月17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我市统战工作迈上新台阶,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广泛力量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1.各级党(工)委(党组)要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全市党(工)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开展统战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各级党校、市行政学校和社会主义学校教学内容;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工)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江阴大学堂”、市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纳入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及村(社区)书记培训内容,把统战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责任部门: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教育局,各级党委) 2.各级党(工)委(党组)以及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工)委(党组)应明确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战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战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带头为开展统战工作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各级党委) 3.市委成立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统一战线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统战工作网络、组织架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分工协作,加强与统战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责任部门:市委办、组织部、统战部,各有关单位) 4.市委统战部是市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统战各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向市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党(工)委(党组)统战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工)委统战委员;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战工作,协助做好民宗局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海外联谊会、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等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责任部门:统战部) 5.建立健全市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与市委统战部实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侨办等单位,要坚持其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变,政府分管领导不变,单位机构级别和干部职级待遇不变,经费来源渠道不变。(责任部门:统战部、组织部、编办、财政局) 6.市委统战部部长应当由市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并配强常务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市委统战部分管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民宗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 7.各镇(街道)党(工)委应配备统战委员,统战工作任务重的还应配备工作人员,统战委员任免前要征求市委统战部的意见;村(社区)统战工作是村(社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制定完善村(社区)统战工作制度。 规模较大、统战工作对象多、任务重的机关部门、省级以上开放园区、学校、医院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及有关人民团体应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具备条件的,可设立统战机构。(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编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8.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统战部门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推进干部跨部门交流,有计划选拔优秀干部到基层挂职和任职。为保证统战工作的连续性,统战委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加强统战干部教育培训,通过任职培训、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全面提高统战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各级党委) 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9.加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市委要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文件精神,将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人事、重大事项列为政党协商内容,不断推进政党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我市政党协商主要是市委与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开展的民主协商,每年召开的专题民主协商会议不少于3次。 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党代会、全委会文件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按照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等规定程序扎实开展。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加强协商前的情况通报,加强协商中的互动,积极健全组织和个人两种形式的意见建议“直通车”、知情明政及联谊交友等制度,完善协商意见的转化落实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政党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市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各级党(工)委(党组)应为其参加协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责任部门:市委办、组织部、统战部,各级党委) 10.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考察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督查工作;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负责人列席市委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完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与市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对口联系制度。健全完善“市委出题、党派调研、建言政府、部门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加强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重点调研成果建言反馈制度。 市委领导同志的工作考察调研以及相关外事活动,视情邀请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调研及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相关新闻报道应体现其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代表人士身份和职务。(责任部门:市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统战部、外办,各级党委) 11.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治协商等渠道对市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受市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参加市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等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支持其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人选由市委统战部商民主党派等组织,并对人选进行考察和研究后,向聘请单位推荐。 各级党(工)委(党组)参照本《实施意见》第9、10、11条,以情况通报会、专题座谈会、考察调研、联系交友等形式,就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听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外人士意见建议,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责任部门:市委办、政府办、纪委、法院、检察院、统战部,各级党委) 12.支持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选拔和管理工作,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支持民主党派开展多渠道、分层次、有针对性的政治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注重发展高素质、符合本党派特色的人士,帮助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支持市各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做好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为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在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市委统战部要协助市各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党外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问题,协调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各民主党派组织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级党委) 三、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13.各级党(工)委(党组)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战工作和活动,重点做好发现、培养、举荐其中的代表人士工作。(责任部门:统战部,各相关部门) 14.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了解掌握思想状况,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统战部,各相关部门) 15.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镇街园区、大中专院校,应成立留学人员组织。(责任部门:统战部、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侨办、侨联,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16.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应根据上级要求,适当增加统战部机关相关科室人员编制、干部职数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责任部门:统战部、编办、财政局) 四、民族工作 17.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来源地民宗部门的联系,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决维护民族领域团结稳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责任部门:统战部、民宗局,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18.建立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注重发挥民族团结促进会基层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作用,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责任部门:民宗局,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19.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总体规划。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做好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力度。(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民宗局,各镇街园区) 五、宗教工作 20.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统战部、公安局、民宗局,各镇街园区) 21.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内涵式发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自我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宗教团体换届、宗教场所负责人变更必须进行财务审计。(责任部门:统战部、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民宗局,各镇街园区) 22.健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机制,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稳定纳入镇(街道)考核内容。加强民宗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民宗工作任务重的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民宗工作人员。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编办、民宗局,各镇街园区) 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23.贯彻落实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制度。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要与工商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商联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信息、科技、人才、法律、税务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统战部、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政务办、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园区) 24.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文化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统战、组织人事和工商联等部门共同推进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工作机制,重点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教育培养。(责任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民政局、工商联,各镇街园区) 25.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和行业、企业合理诉求。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要在确定的比例范围内,严格标准和程序,凡进必评,严格把关,并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实施意见》第9、10、11条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 26.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工商联对基层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对基层商会(协会)进行年度考核,对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党组织。加强镇街园区商会组织建设,镇街园区党(工)委统战委员或分管领导兼任镇街园区商会秘书长。(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各镇街园区) 27.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工商联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市工商联办公经费和调研考察、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财政局、工商联) 七、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28.以争取人心为重点,广泛联系港澳台和海外有关团体及代表人士;发挥统战资源优势,在争取人心的同时,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利用传统节日,配合重大节庆招商活动,邀请或组织港澳台和海外社团及代表人士来访,积极参与配合对外科技、文化及经贸招商等活动,促进我市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介绍宣传江阴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我市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在我市投资兴业、参访交流、求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统战部、台办、商务局、外办、侨办、侨联,各镇街园区) 29.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重点爱国社团、侨团间的联系,支持港澳台和海外爱国同乡社团建设,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爱国社团、侨团组织,在工作前沿地区设立联络机构;建立定期与重点社团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与港澳台和海外有关团体的交流互动。(责任部门:统战部、台办、外办、侨办、侨联,各镇街园区) 30.加强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的相关安排工作。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队伍,既要涵盖有影响、有实力的工商界代表人士,也要重视吸收年轻一代和专业界代表人士。加强境外留学工作人员和海归创新创业人员的联系服务。(责任部门:统战部、台办、外办、侨办、侨联,各镇街园区) 31.建立健全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协调机制。统战、外事、对台、侨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协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海外联谊会、台联等统战团体在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中发挥作用。(责任部门:统战部、台办、外办、侨办、侨联,各镇街园区) 32.加强海外统战工作形势的调查与研判,探索改进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团体及代表人士理解与接受的工作方式方法,统筹兼顾、平衡处理、广泛团结港澳台和海外各类政治力量、社团组织和利益群体。(责任部门:统战部、台办、商务局、外办、侨办、侨联,各镇街园区) 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33.完善市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统战部门要积极协助党委制定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部门要加大党外干部的选拔任用力度,把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挂职和交流总体安排,组织部门安排挂职锻炼的干部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党外干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委党校(社会主义学校)要制定、实施党外代表人士中长期教育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34.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把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作为政治责任,纳入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内容。党(工)委(党组)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应有统战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健全制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规范化、经常化,每年交流谈心不少于1次。(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各级党委) 35.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拓宽选人视野,注重从基层物色有潜质的年轻党外人才,早发现,早培养。注意从政府机关、有关驻澄单位和各直属单位物色党外后备人才。把中高级知识分子作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加大在我市新的社会阶层、留学归国人员中物色党外人才的工作力度。各镇街园区党(工)委要积极探索建立无党派人士联谊组织,建立有效联系无党派人士的载体平台,发现储备、教育引导、推荐输送优秀党外代表人士。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后备名单,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党外干部要逐步达到10%。坚持好中选优,分门别类建立市管党外干部和党外后备干部、民主党派后备干部、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代表人士、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名单。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发挥作用的政策规定,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外代表人士入党,应按管理权限书面征求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的意见,经书面同意后方能发展。(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各级党委) 36.严格执行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安排的政策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数量;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比例。市(镇)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应占35%左右,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市政协副主席中党外代表人士不少于50%;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比例;市政协机关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换届时,市政协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不少于60%,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外代表人士不少于65%。(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各镇街园区) 37.进一步完善党外代表人士推荐提名工作。市委统战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推荐提名工作。市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市委统战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和无党派人士,应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听取市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市委统战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各有关部门党委) 38.着力推进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选拔任用。市政府领导班子应配备党外干部。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积极配备党外领导干部,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其中教育、科技、监察、住建、农林、文化、卫计、审计、环保、体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必须配备党外领导干部;配备党外领导干部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占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配备至少2名党外正职。市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配备党外干部。重视机关党外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配备党外干部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中层干部中党外干部应逐步达到10%。重视做好镇街园区配备党外干部工作,应有一定数量的镇街园区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 凡明确必须配备党外干部的部门和岗位,应确定专门职数,集中管理,专职专用。本地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一时达不到配备要求的,应留出空额,抓紧补齐。上述要求,组织部门在干部配备预审时应严格把关。(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法院、检察院,各有关部门党委,各镇街园区) 39.积极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的选配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重点卫生医疗机构、重点文化体育等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应积极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正职。重视做好大中专院校院系、处室配备党外干部工作,党外干部应逐步达到15%。采取专兼结合的方式,做好工会、妇联、科协、侨联、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党外领导干部配备工作。(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教育局、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各有关部门党委) 40.符合任职条件的市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相关条件、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未进入市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市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按相应程序,享受正科职部门主要负责人待遇。(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编办、人社局) 41.充分尊重、信任党外干部,配备党外干部的领导班子要进行合理分工,对党外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听取并尊重党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党(工)委(党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责任部门:各级党委) 42.坚持好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完善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党外干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党外干部的相关工作。通过联合会办、联合部署、联合发文、联合考察、联合督查通报等方式,共同做好党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委统战部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实职使用的提名推荐工作。市委组织部在对配备党外干部的领导班子进行换届考察、届中考察、年度考核以及对党外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时,应邀请市委统战部参与;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市委统战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通过市委统战部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主要领导的意见。(责任部门:组织部、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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