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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19 综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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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18 19: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文 共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5年07月18日 13: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18日,央行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从此填补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空白。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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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19: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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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19: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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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19: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关于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答记者问

    2015年07月18日 11:28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央行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以下是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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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发布 龙头股或领衔板块反弹

    2015年07月18日 13:00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国泰君安称,龙头领衔,有望引领互联网金融板块反弹。过去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经历了A股市场“去泡沫化”的洗礼,但作为传统经济互联网化转型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并不一定存在“泡沫”,未来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成长股价值将实现回归。

      央行网站18日公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泰君安称,龙头领衔,有望引领互联网金融板块反弹。过去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经历了A股市场“去泡沫化”的洗礼,但作为传统经济互联网化转型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并不一定存在“泡沫”,未来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成长股价值将实现回归。互联网金融趋势长期向好,我们判断,东方财富作为互联网金融龙头公司,超出市场预期的中报业绩,或有望引领互联网金融板块反弹。维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增持评级,推荐东方财富、金证股份、中科金财、同花顺、博彦科技等。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分类

      (1)征信:银之杰(300085)、飞利信(300287)、三联虹普(300384)、广联达(002410)、安硕信息(300380)、东方国信(300166)等;

      (2)支付:腾邦国际(300178)、用友网络(600588)、苏宁云商(002024)、新大陆(000997)、证通电子(002197)、恒宝股份(002104)等;

      (3)交易和托管结算:恒生电子(600570)、中科金财(002657)、信雅达(600571)、赢时胜(3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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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49只定增实施股破发 上市公司并购失败热情依旧

    2015年07月18日 07:11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之前普遍存在定增实施会推动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拉升,从而让定增参与方产生巨额浮盈的现象,如今随着股价回撤而成为浮亏。按照统计数据,截至7月17日收盘,有49家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其今年实施定增的发行价,其中,安洁科技(002635.SZ)的破发幅度高达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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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阅读===

      49只定增实施股破发 上市公司并购失败热情依旧
        

      股价“维稳”方兴未艾,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踩刹车却此起彼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仅在7月17日,深交所就有3家上市公司披露终止资产收购公告。

      另据统计数据,今年6月以来至今,有39家上市公司已经宣告并购失败。而同样来自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前6个月,披露收购项目失败的上市公司为48家。

      “并购失败的原因虽然五花八门,但主要在于价格未谈妥、标的资产出现变故两方面。”一位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涉及定增的,一些认购方对高企的定增价心有疑虑。”

      与此相对应的是,之前普遍存在定增实施会推动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拉升,从而让定增参与方产生巨额浮盈的现象,如今随着股价回撤而成为浮亏。按照统计数据,截至7月17日收盘,有49家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其今年实施定增的发行价,其中,安洁科技(002635.SZ)的破发幅度高达50.7%。

      “在上市公司的定增收购及再融资中,二级市场争相追涨的股票,往往可能变成烫手山芋。”上述券商人士认为。

      但并购依然是当下A股市场相对激动人心的故事,数据表明,即便在股价宽幅调整之际,今年7月1日至17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并购公告多达148家,而去年同期仅为42家。

      而定增破发也是近期券商研报推荐的重要标的。此前,兴业证券策略研报认为,在2014年开启的这波牛市中,并购重组仍将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行业的横纵向整合以及国企改革的深化,成为贯穿市场行情的一条重要主线,“即使是在指数休整期间,并购重组标的将具备明显的赚钱效应”。

      “重组暴露了上市公司的意图,即使资本运作终止后,相应标的仍存在重组潜力和预期。”兴业证券策略研报指出。

      与近期诸多上市公司为回避股价调整借故筹划重大事项再闪电终止复牌不同,不少并购从披露到宣布失败皆有较长过程。

      典型如运盛医疗(600767.SH),其早在2013年3月就披露出资3000万元收购上海东虹桥6%股权,但直到今年6月才宣告收购失败,公司对此给出的理由是“由于政策等相关原因,此次股权转让始终未能办理过户”,并获得了交易对方80.67万元的补偿款。

      即使是今年7月宣告并购失败的12家上市公司,仍然有栖霞建设(600533.SH)、金鸿能源(000669.SZ)等在2013年和2014年公告的并购项目,并且其中最晚披露并购事件的长江润发(002435.SZ),其公告时间也在今年6月18日。

      按照长江润发公告,其原计划不超过25000万元收购深圳迈兰德51%股权,但因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最终在7月13日解除协议。

      天兴仪表(000710.SZ)则因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的相关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而终止以6.7亿元收购老肯医疗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基本上无重启可能,但公司推进产业并购的决心不会动摇,如果条件成熟会积极推进新的项目。”天兴仪表副总经理、董秘顾中国表示。

      失败之后并不讳言将推进并购的上市公司并不少见,由于国资审批流程较长,导致大地传媒(000719.SZ)拟以6.25亿元收购笛女影视100%股权流产后,其董事长王爱在投资者会上亦宣称,“重大资产重组是公司已确定的发展战略。”

      “去年以来持续火热的上市公司并购事件,其内在逻辑是全球互联网革命大背景下的产业结构调整,不仅相关上市公司利用并购扩大规模和市占率,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也在寻求并购重组向新兴行业转型。”上述券商人士称,“由于IPO存在限制,并购将继续活跃,并且会继续成为二级市场的支撑力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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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避免破发尴尬 定增定价青睐随行就市

      面对市场的动荡,股价的起伏,不少上市公司遭遇定增破发的尴尬。在此市况下,有多家创业板公司最新推出了更加随行就市的定增预案,将“定价基准日”选为“发行期首日”,依据走完全部流程后的发行期股价水平来确定定增发行价,以避免破发,这一现象在此前市场大涨时并不多见。

      前日,创业板两家公司公布再融资预案:赢时胜计划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募资30亿元布局互联网金融 ;云意电气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00万股,募资5.5亿元提升主业。

      细看两份定增预案,其特别之处是“定价方式”。如赢时胜披露:若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则定增股份可立即流通;若发行价低于上述价格,但同时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交易日均价90%的,定增股锁定期为一年。云意电气的定价方式也与之相同,两公司此次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均为“发行期首日”。

      据上证报资讯统计,7月份以来,在发布定增再融资计划的案例中,创业板公司已均采取该模式,将定增“定价基准日”锁定“发行期首日”,类似的还有华平股份 ,扬杰科技等。

      这一模式与此前盛行的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预案公告日)作为基准日的做法大为不同。“一般而言,在上升市况下,上市公司因筹划定增停牌,会有补涨预期,选择预案公告日则锁定了一个比较低的价位,有利于吸引认购者,使定增顺利实施。因此为多数上市公司青睐。”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例如,创业板公司佳讯飞鸿 6月10日公布定增预案,发行价格不低于预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26.77元每股,基于此确定定增价格为27元每股,此后公司连续五个涨停,股价最高升至52.46元每股,即使遭遇大跌,截至昨日收盘股价仍有31.66元,高于定增发行价。

      不过,也有一些公司已遭遇破发,且幅度不小,但多集中于沪深主板。如7月11日,新界泵业公告,截至7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61元每股,大幅跌破定增定价17.49元,该情形已造成参与定增的股东等对定增方案发生较大分歧,在此背景下,公司决定终止定增。

      “在大跌后,此时发行定价若仍以不低于预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90%来算,发行价格肯定偏高。另外,从董事会决议到证监会审批再到实施,有些定增流程可能要经历半年甚至一年,在目前市场尚处于信心恢复期的情况下,公司未来股价还存不确定性。因此,通过”发行期首日“定价是顺应市况,也更符合定增对象的”胃口“,将有助于未来定增的顺利实施。”扬杰科技相关人士道出了其方案设计的缘由。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曾表示,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若从本轮下跌后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定价方式的灵活调整来看,允许以“发行期首日”定价的规则变化其实颇具前瞻性。目前,主板公司(包括中小板 )也可选择“发行期首日”定价,近期案例有鱼跃医疗 7月11日披露的定增预案。(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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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重要股东持股角度 寻找并购整合概念股

      近期A股市场大起大落,相关上市公司股东出谋划策,积极参与。重要股东更是大力增持,员工持股计划也匆匆出台,如此为A股市场的未来走势提供了相对积极的预期。

      所谓重要股东,严格意义上讲是指持有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但是,如果公司管理层也持有较多股份,即使未达到5%的持股比例,甚至只有1%左右的持股比例,仍然是重要股东范畴。因为管理层对公司影响力较大,尤其是董事长,业内一直有买股票就是买董事长的股谚。

      近年来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员工也成为重要股东。因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方向离不开董事长、董事会相关成员的制定、引导,但是,在执行层面,主要依赖广大员工。只有员工业精于勤,才有上市公司蒸蒸日上的业绩演变趋势。所以,拥有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有着1:2,甚至1:3这样杠杆比例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的相关员工就是重要股东,他们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演变有着巨大影响力。

      对于这些重要股东来说,持股成本会影响他们对上市公司远景的诉求力度。如果持股成本低,或者说主要是原始股东或创始人,他们可能并不关心短期、甚至长期的股价与持股成本之间的匹配关系。因为他们关注焦点不是持股套现获利,而是在于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发展,因此,他们对短线乃至中长线股价诉求力度不大。

      但是,对于近期刚刚增持股本的大股东、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重要股东来说,对中短线的股价诉求就不一样了。尤其是高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重要股东,他们的身家与当前持股股份的比例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对股价的运行趋势非常关注。在他们的持股成本高于目前市价的背景下,更是关注股价的运行趋势,对影响股价运行趋势的相关市场要素较为关注。

      外延式并购无疑可以成为驱动A股市场股价上涨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并购资产所对应的收购成本可能只有10倍市盈率,但当前不少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在30倍、40倍。所以,收购资产可以大大降低相关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赋予其股价涨升的强劲动能。另一方面,并购资产大多是新兴产业或者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的资产,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估值坐标,进而提升股价上涨空间。

      近段时间以来,凡是员工持股计划被套或者管理层增持成本高于市价的相关上市公司,表现得最为突出。比如初灵信息 、合兴包装 、鼎龙股份 、康达尔 、雏鹰农牧 、海大集团等,他们在第一时间内停牌,避免了股价在前期持续下跌的现象。随着市场企稳,他们又积极与交易所沟通,第一时间复牌。与此同时,部分个股干脆在停牌期间,加大外延式并购力度,比如长信科技 、梅泰诺等,这样既可以静观A股市场托市效果的显现,也可以通过外延式并购,夯实公司产业发展基石,有利于股价中长线运行。

      两类重要股东持股概念股值得投资者重点跟踪,一是大股东在前期历史相对高位区域质押股份,然后股价急跌的品种。此时大股东质押股份面临“爆仓”风险,其自救动力较为强劲;二是重要股东持股成本高于市价的品种。(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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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21: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二季报抢先看84股获增持3行业受青睐,看有投资机会?

    2015-07-18第一财经阿财

    2015年基金二季度报告开始披露,目前基金仓位如何?那些行业及个股成为基金的新宠呢?

    近8成偏股基金持仓比例超90%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17日,399家股票型基金股票中,近8成股票投资比例大于90%(按净资产,下同)。其中,泰信中小盘精选等221家基金投资比例达95%。
    从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化来看,14.37%的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较一季度末增加7.7%或以上;48.2%的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较一季度末变动幅度小于1.6%;17.45%的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较一季度末减少1.6%以上。
    84股获基金增持
    截至7月17日,已公布二季报的基金数据显示,二季度84股获基金增持。从季报持仓变动来看,16股获增持逾1000万股,其中增持最多的为飞乐音响(2436.14万股)。此外,中国神华、南方航空、神火股份增持股份均超过2000万股。


    上述16股二季度股价大多表现优异:8股股价自一季度末以来涨幅超过30%,其中沃森生物涨幅高达97.97%;保千里涨幅达77.14%;4股股价自一季度末以来出现下跌,分别为航天长峰(-2.15%)、上海家化(-5.52%)、华夏幸福(-7.51%)和洪都航空(-15.69%)。
    另外,二季度基金减持87股。其中,3股被基金减持超过1000万股,分别为中国银行(-1254.86万股)、中国石化(-1100.14万股)和保利地产(-1035.94万股)。此外,东方财富、冠城大通等11股被减持超过500万股。
    从持仓总市值来看,14股基金持仓总市值超过10亿元。具体名单如下:


    3行业成基金二季度新宠
    从二季度获基金增持的个股行业分布来看,上述84股主要分布在计算机(13家)、医药生物(8家)和化工(7家)。另外,电子(6家)和国防军工(5家)紧随其后。
    另外,从二季度获基金减持的个股行业分布来看,上述87股主要分布在计算机(8家)、非银金融(7家)、房地产(6家)、机械设备(6家)、建筑材料(6家)、医药生物(6家)、银行(6家)和化工(5家)。

    增持个股数及减持个股数,计算机都位居第一名,对此,华融证券研报指出,计算机行业个股分化加剧,应关注中报绩优股:当下阶段与其追涨指标股,不如挖掘一些前期滞涨、存在估值洼地的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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