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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亖忽悠

黄海波嫖娼与警察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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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2: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黄海波做出这样的选择更可能是出于理性

作为一个事业处于上升期的演艺人士,不和粉丝发生关系,而寻求嫖娼这个渠道,真的如网友所言,是有底线、有节操的表现吗?

这种看法实在是太单纯了。简单点说,和粉丝发生关系相比于嫖娼,性价比太低。正如和小学生收保护费的“黑社会”不是黑社会一样,越是风头得意的明星,越怕和粉丝发生瓜葛——试想一下,给你签个名合张影,你就能激动得要死要活,要是真发生点什么,那就是一个天大的把柄握在手上,一个永远存在的定时炸弹,说不定哪一天偷偷录个音摄下影,演艺事业随时毁于一旦。

这方面的教训,看看赵忠祥和饶颖的事例就再清楚不过了,赵忠祥都退休这么久了,这件事还随时被拿出来当作大众谈资;明星对狂热粉丝避之不及而不是凑上去,再看看刘德华和杨丽娟也清楚不过了。

明星嫖娼和普通人嫖娼,最大的差别就是这张混熟了的脸。不过,既然大家都认识,那就应该找职业一点的人,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圈子内被知道就可(如黄海波被外围女称为圈内都知道他好这口),而不要扩散到更大、更不可控的范围。

这样一看,把黄海波“宁嫖娼不睡粉丝”的行为,视为聪明的、懂得风险控制的比夸赞为有底线、有节操这样的道德判断更为靠谱。

再看黄海波为什么不找圈内人。首先,找没找我们尚不清楚,其次,如果黄海波确实不想在圈内发展这种关系,也是明智的。在最近一次黄海波上湖南卫视节目《天天向上》时,《我们结婚吧》的导演的老婆曾透露,黄太简单,太善良 ,而黄海波也在多个场合曾表示自己恐惧结婚。那么,如果是为解决需求,那只能是在圈内发展一夜情,而和名气相当的女星一夜情难度不小,和名气不如自己的女性一夜情风险更大——随时有被炒作的可能,这一点在香港演员林峰身上已经得到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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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2: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性交易非罪化演绎成性交易正义化的趋势不可取

近些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媒体,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接受“性交易合法化”的说法,也开始更多的进行这方面的讨论。对媒体而言,似乎不支持这种观点,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市场化媒体。

专栏作家连岳在《笑贫不笑娼是正常的》一文中写:“一个有自由的国家,一个公民有权利的国家,一个尊重财产权的国家,一个想繁荣的国家,一个人与人互相尊重的国家,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一个好国家,色情业必然应该合法化。”。然而连岳可能不知道,在全球范围内允许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并不是主流。

如果说完整的逻辑链条,应该是性交易非罪化——性交易合法化——性交易正常化——性交易正当化——性交易正义化。性交易非罪化,是指法律不追究成年人之间的性活动;性交易合法化,是指有合法注册的妓院以及合法注册的娼妓,性交易从业者和其他工种一样,享受工伤、失业等等社会福利,同时负有缴税的义务。可以说非罪化是合法化的前提。

然而,在最近的一些事例中,很多国人,直接从“性交易非罪化”一步跳跃到“性交易正义化”,这一点在黄海波事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就在昨天,黄海波还被某著名公知称为“绝世好男人”。

我们第一步(非罪化)还没走,就直接喊着要到第五步,而目前世界上走得最远的,也才到第二步。性交易,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还没有变成一件光彩的事,不光彩,就不可能正当,更不可能正义。尤其是公众人物涉及这类事件时,媒体不可能不大肆报道,更不可能抱着欣赏的态度报道。

2014年,可以称为扫黄年

2014年,可以称为中国的扫黄年,互联网扫黄,东莞扫黄,薛蛮子、黄海波嫖娼被抓,一方面是政府扫黄力度的加大,一方面是民众认识的超前发展,可以想见,这样的讨论,以后必然会不绝于耳。


结语
把黄海波的嫖娼行为,拔高到“正义”的层面,很可能也是比较后得出的,尤其是前段时间文章出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一旦比较的标准降得很低,就显得正义化,没想明白这点的人,可别真以为嫖娼是多么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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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2: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 热门评论
  • [url=]红缨枪[/url]11小时前
    很多网友都力挺海波啊。相比过去很罕见啊。其实归纳起来力挺的人无非都是这种情况:男人嫖过娼,女人上过床。因为当事物发展与自己处于同一位置时候才能引起共鸣最终接受的过程。[url=][/url]

    [url=](16656)[/url][url=]回复(264)[/url]

  • [url=]杰哥[/url]13小时前
    确也对不住广大观众、这事从道义上讲不对!但在现今这个社会里、还有仁、义、道、德吗?人们眼里只有钱和权、笑贫不笑娼。黄的这点事就不算事了。中国传承几千的文化和文明在这改革开放短短三十多年变得一文不值了、国力发展了、人们沉沦了,这难道还不引起我们警觉吗?中华民族将走向何方?[url=][/url]

    [url=](36673)[/url][url=]回复(976)[/url]

  • [url=]田园缪斯[/url]13小时前
    说的不错,性联系非罪化不能直接发展到性交易正义化[url=][/url]

    [url=](10633)[/url][url=]回复(60)[/url]

  • [url=]天地人和[/url]13小时前
    嫖娼就是嫖娼,违法就是违法。在网上支持他的,有谁敢在现实里跟自己的家人公开自己嫖娼有理的观点?洁身自好吧。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url=][/url]

    [url=](10845)[/url][url=]回复(615)[/url]

  • [url=]第一千种死法[/url]13小时前
    支持黄海波,比文章好几千倍,结婚了搞小三,黄海波未婚,没找小三,没去强奸,人家花钱,有人收钱,各取所需,有何不可?![url=][/url]

    [url=](63357)[/url][url=]回复(356)[/url]

  • [url=]唯一[/url]13小时前
    我想问一句,一个单身男青年,嫖娼伤害谁了,总比结了婚搞小三强吧,我就想不清了,既然嫖娼都违法,那么破坏婚姻权利的小三、小四、小五怎么就不违法了呢[url=][/url]

    [url=](48115)[/url][url=]回复(490)[/url]

  • [url=]1954天马行空[/url]13小时前
    另一类“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偏偏有人喜欢没事找事,没看见正因为有了愿“挨”的,减少了多少犯罪的,增加了多少社会安定度。因此建议把有限的人力,警力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去,比如打击杀人放火,制毒,贩毒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去。[url=][/url]

    [url=](24605)[/url][url=]回复(143)[/url]

  • 13小时前
    一定是得罪人了,要不然怎么可能把他和那女的在派出所里的照片全爆出来,过程还写的那么详细。他也没结婚,也不是搞外遇,没什么好谴责的[url=][/url]

    [url=](28723)[/url][url=]回复(117)[/url]

  • [url=]无影[/url]13小时前
    去死吧小编,是‘’宽容‘’而不是‘’赞誉‘’,你妈逼学过语文没,不要随意绑架公众[url=][/url]

    [url=](19109)[/url][url=]回复(219)[/url]

  • [url=]举报[/url][url=]帘卷西风[/url]13小时前
    说不上正义,但一个正常男人有需求,如果不想伤及别人,花钱解决,为什么不可以?难道要强奸?[url=][/url]

    [url=](16033)[/url][url=]回复(169)[/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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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 09: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半年 新剧遭退订销路堪忧

    明星资讯新京报 [微博] 2014-06-01 02:36

    新京报6月1日报道 (记者刘洋 刘珍妮 吴立湘)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处得到证实,黄海波、刘某因卖淫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

    刘某的律师透露,二人被收容教育半年。

    今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在北工大建国饭店嫖娼时被北京警方抓获,次日被警方送往看守所,并被行政拘留15天。

    与此同时,事件中涉嫌卖淫的女子刘某照片被网络爆出,两人同被拘留。

    按照被警方送入看守所的时间,5月31日凌晨,应是黄海波、刘某拘留期满的时间。十余家媒体在看守所外蹲守,但黄海波却一直未出现。

    前日,刘某的律师杨明利透露,刘某和黄海波转为6个月的收容教育,丰台分局已口头通知家属,“他们两人15天行政拘留到期,告诉我们将送到豆各庄的收容所”。

    昨天,北京警方证实此事。

    ■ 业内反应

    黄海波“收了” 剧组“晕了”

    黄海波在一部电视剧的拍摄任务并未结束,现在又将面临6个月的收容教育,该剧命运受人关注。

    昨日,记者从剧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因为之前他们以为黄海波只被拘留15天,所以剧组一直在等他。昨日,得到黄海波将被收容教育6个月后,剧组正在紧急研究方案。大部分拍摄工作已经杀青,接下来该剧是修改剧本还是苦等黄海波,将尽快有个结果。同时,有消息称该剧目前遭到大量目标电视台退订,销路堪忧。

    据悉,第20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近日公布入围名单,本是今年上海电视节视帝大热的黄海波没入围。

    ■ 规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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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3 0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黄海波

    知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获释。警方证实,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据称期限是6个月。许多人没想到,在劳动教养被废止后,还有这么一个规定,那么,“收容教育”到底是什么?

    “收容教育”的法理基础存在争议“限制人身自由”要通过法律,而“收容教育”的法律基础在学术上有争议

    所谓“收容教育”制度,目的是专门针对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遵照《决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如《决定》所说,收容教育需要强制集中,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然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据此,许多法律学者认为,《收容教育办法》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并非法律,因此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上位法律《立法法》。

    但辩护者称,《决定》就是一部法律文件,认为1991年与《决定》同时出来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即能说明这一点,并且2009 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也包含了上述《决定》,即明确了《决定》确实属于法律。而《办法》则是在《决定》授权下通过的行政法规。因此,辩护者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并不违反《立法法》。

    然而,这种辩护仍然需要面临质疑。授权立法有着内在危险性,容易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各个国家无不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的限制。作为授权立法限制原则之一的明确性原则,要求授权机关在作出授权时应当从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出发,具体设计和提出对被授权机关在立法中的权力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尤其在授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时,应当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权力使用标准和范围,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标准,以防止公民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然而,作为收容教育合法依据的《决定》,仅对收容教育措施的内容及期限作了概括性规定,对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则毫无涉及。

    在这种情况下,前述《决定》和《办法》的法律基础,一直有争议。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构成了行政处罚

    行政法有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指的是,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性质相似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黄海波等人在卖淫嫖娼被抓获之后,已经受到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而这时又被处以相似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但辩护者指出,“收容教育”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表明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第二次处罚。

    然而,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是“暂时性限制”。无疑,不论是相对于行政处罚,还是相对于刑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都较轻,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也应相对较低。但“收容教育”这种的“行政强制”,期限可以长达六个月到两年,这明显已经构成“处罚”。

    所以,收容教育制度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在行政拘留后又处以收容教育,涉嫌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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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有诸多类似之处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都存在“程序缺环”争议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的这条规定,是长期以来法律学者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依据。因为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产生了冲突。在多年努力之下,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在去年12月正式废除。

    而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实际上是一样的。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收容教育仍然是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与上述宪法的精神相违背。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以行政程序,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戒毒所强制戒赌、少管所强制收容教养等等,都可以说是“小劳教”。

    既然劳教已经废除,那么同样性质的“小劳教”们也应该考虑废除。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一样,存在“罪刑不一致”的情况

    知名检察官杨涛曾指出,“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尽管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当谴责,法律也规定要进行处罚,但毕竟,这种行为是属于“无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对他人、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动辄对他们处以长达六个月至二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这明显罚过于罪、罪刑不相当。要知道,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故意伤害,如果致使他人轻伤,那也只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进行了一个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可以用来对比的有高晓松醉驾案,造成了4车追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最终也不过拘役6个月;肖传国买凶打伤方舟子,仅因“寻衅滋事”被判拘役5个月。这两种是明显危害他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受到的刑罚也不过与卖淫嫖娼相当。这明显不合理。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都容易出现问题

    法律学者指出,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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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教育在制定时给选择性执法留有余地

    如何理解“可以”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据法律学者指出,按照法学理论,“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的措词。“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可以这样,就意味着可以不这样。所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收容教育,就等于也可以不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也可以不收容教育?没有相应的细化规定。这就为相关执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许正因为这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上海高院的数名法官在被拘留10天后并没有跟着予以收容教育。

    事实上,一些与执法者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往往被收容。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往往被收容。这种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的行为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性,违背了执法的公正性,进一步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从时间上看,是否执行收容教育也没有固定标准,往往是看“风向”

    与“抓嫖”一样,是否执行“收容教育”往往取决于各种“风向”,松的时候往往只拘留,紧的时候就要收容教育。如天上人间被关闭以来,警方对卖淫嫖娼越抓越严,某地警方2013年曾对某大酒店突然袭击,一举抓获卖淫嫖娼者四十多人,其中有国企的总经理,有某省高级官员,据说统统都被拉去进行收容教育。而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废除劳教后,多地警方也不再适用收容教育办法,由此导致“小姐”们对至多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不当回事。但最近,“扫黄令”再起,执法又变得严格起来。

    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结语
    嫖娼的确违法,并且仅从防止性病、艾滋传播的角度来看,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规制教育也并非没有必要,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赖于明确的立法授权,而现在的立法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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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正调研“收容教育”存废或修订 多地已停用

    2014-06-09 05:21: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商西 王殿学 吴笋林 麦一聪 王晶

      当前各地收容教育制度执行标准不一,江西、安徽两省已停止施行多年,全国多个地区均表示正“逐步收紧”。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山东济南等一些城市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女,但目前也很少使用。据悉,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废或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2011年修正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这个制度,目前全国各地区执行情况差别很大。目前北京、天津等地执行较为严格,北京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收教6个月。
      但全国多个地区在多年之前已主动不执行该项规定。江西省从2006年3月起,就不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江西省公安厅(2014年第2-6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该省公安机关一直未设卖淫人员收容教育所,原因是“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当日起江西全省公安机关未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信号2014年第1号)文件显示,该省原有的17家收容教育所2005年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自那以后至今未有1家具备收容条件而重新启用。自那以后安徽不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2014年4月21日出具的有关收容教育所问题的答复函显示,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均未设置过收容教育所,意味着该区也未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广州等多地正逐步收紧或停用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广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谢晓丹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广州目前的确已经收紧了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去年(2013年)没有审批一个新案例。”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余明永对收容教育制度长期以来保持高度关注,他近日向媒体证实,“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广州此前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目前已经全部解教回家了。”
      江苏南京一公安分局警官向南都记者证实,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一般不再收容教育。山东济南一公安分局警官也向南都证实,已不再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因为收容教育制度很少使用,羁押人员减少,目前全国多个地方已逐步取消收容教育所,或者跟治安拘留所合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据南都记者了解,黑龙江哈尔滨市收容教育所也与哈尔滨市拘留所合设,江苏连云港长期两所合一,陕西4个收教所中有3个为合设所。
      一些地区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女
      南都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全国此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地区,仅仅对卖淫人员(女性)采取收容教育措施,而对男性(嫖娼人员)不予采用。
      福建省规定收教对象需符合5个条件: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妇女。
      和福建省一样,江苏一些城市、山东济南等地区的收容教育所也“收女不收男”。
      济南市公安局一分局民警对南都记者表示,济南市收容教育目前归监管支队管理,在济南只收容教育女方。如果女方不是第一次卖淫,一般会收容教育6个月。对于嫖娼的男方则不进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也没有设置男性管理场所。济南的收容教育由各分局办理,各分局的具体处理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相比之下,北京、天津、浙江等地收容教育制度执行比较严格,且对卖淫、嫖娼的男女人员均进行收容教育,并不区别对待。
      国家正在调研“收容教育”存废或修订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在实际执行中,各地裁量标准不一。北京市公安局5月21日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显示,目前北京市收容教育所收教人员的收教期限“一刀切”,均为6个月。浙江、黑龙江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一年”;河北一般为6个月,个别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延长,不超过两年;天津则是情节较轻的6个月,结伙等从重情节的8个月,多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年2号)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废或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采写:见习记者商西 南都记者王殿学 吴笋林 实习生 麦一聪 王晶
      17家收容教育所2005年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此后至今未有1家具备收容条件而重新启用。——— 安徽
      (2006年3月起)未设卖淫人员收容教育所,原因是“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 江西
      各地(市)均未设置过收容教育所,意味着该区未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西藏
      的确已经收紧了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
      “去年(2013年)没有审批一个新案例。”
      ——— 广州
      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一般不再收容教育。
      ——— 南京、济南
      收容教育对象需符合5个条件: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妇女。——— 福建
      收容教育制度执行比较严格,且对卖淫、嫖娼的男女人员均进行收容教育,并不区别对待。——— 北京、天津、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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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9 07: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海波发道歉函:愿受处理 不复议不诉讼

    2014-06-09 00:58:5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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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海波微博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黄海波6月8日23时29分通过工作人员在微博上道歉。黄海波道歉微博全文:“我是黄海波的工作人员。海波表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并委托发道歉函,全文如下:错已至此,愿受处理。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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