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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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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11 17: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 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
    (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确定的专业兼职教师编制员额内,根据岗位需求,具体确定聘用兼职教师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时,兼职教师只备案聘用人数和岗位结构情况。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要建立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的内容。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公开发布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中等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中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中等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岗位任务及其对应的用编情况等,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中等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职教集团)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中等职业学校与专业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
    第十五条 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1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专业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培训等服务。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由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专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专业兼职教师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专业兼职教师本人。其中,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专业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察监督范围,建立专业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对专业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将选派专业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报酬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
    第二十四条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上述内容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经费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弥补财政经费缺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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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7: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模式
      发布时间:2014年1月6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信息

    近年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遵循“协同共治”原则,从切实性质量标准建设契入、以过程督导和目标管理综合评估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保障、靠制度建设落实,探索实践了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的“一二三四六”模式。

    ——贯穿一条主线:以切实性质量标准为主线,将学校各项工作统领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学校按照“一般标准”与“个性发展”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社会需要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制订了符合校情、教情与学情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研制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将质量理念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学校还根据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定位,确定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院系部工作标准。在标准研制中,学校注意吸收企业行业、学生家长、学生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质量标准的协同性。并结合每年的毕业生跟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适时对质量标准进行补充与完善。

    ——用好两个抓手:以常规督导和专项评估为抓手,构建了多维立体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学校以常规性督导和专项性评估为抓手,建立了多维立体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该体系按照“六个结合”的原则运行——过程督导与综合目标评估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评比相结合、随机性抽查与动态数据发布相结合、课内监控与课外监控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监控相结合、理论教学监控与实践教学监控相结合,体现了“校内外、全过程、多维度、立体式”协同治理的特点。

    ——坚持三个环节:即从目标、过程、反馈三个环节着力,三管齐下,协同实施质量保证。目标环节主要是遵循利益相关者理论抓质量标准的研制,确保质量标准能协同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不是高校的自说自话,也不是教学系统的一家之言。同时,抓过程落实,目标环节要靠过程环节落实。在过程管理上,通过督导与评估结合建立人才培养过程的全程动态跟踪机制,促进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实施。另外,抓反馈环节。学校建立了两种反馈机制:一是建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秘书、学生信息员三位一体的质量信息收集机制,通过《质量监控简报》及时发布;二是通过教学工作例会、专题研讨等方式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会诊与把脉,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查。

    ——建好四支队伍:建设了学校教学督导团、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信息员四支质量保证队伍。质量保证虽然人人有责,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是质量保证的有生力量,但还需要专门的质量保证队伍。根据需要,学校在实践中建立了四支质量保证队伍,四支队伍在质量保证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中学校教学督导团和学生教学信息员主要负责质量运行的常规秩序,院系(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信息收集处理以及协调工作,四者协同互补,共筑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六项制度:建立了课程教学评价制度、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校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教学信息员制度、年终院系(部)工作综合评价制度、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等六项质量保证关键制度。通过这六项关键制度的实施,协同了学校内外、课堂内外、学校学术系统与行政系统、以及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之间的力量,为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提供有力支撑,确保了切实性质量标准在教育教学过程的有效落实,将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黄君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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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7: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模式

       发布时间:2014年1月6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信息

    近年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遵循“协同共治”原则,从切实性质量标准建设契入、以过程督导和目标管理综合评估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保障、靠制度建设落实,探索实践了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的“一二三四六”模式。
    ——贯穿一条主线:以切实性质量标准为主线,将学校各项工作统领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学校按照“一般标准”与“个性发展”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社会需要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制订了符合校情、教情与学情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研制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将质量理念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学校还根据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定位,确定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院系部工作标准。在标准研制中,学校注意吸收企业行业、学生家长、学生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质量标准的协同性。并结合每年的毕业生跟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适时对质量标准进行补充与完善。
    ——用好两个抓手:以常规督导和专项评估为抓手,构建了多维立体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学校以常规性督导和专项性评估为抓手,建立了多维立体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该体系按照“六个结合”的原则运行——过程督导与综合目标评估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评比相结合、随机性抽查与动态数据发布相结合、课内监控与课外监控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监控相结合、理论教学监控与实践教学监控相结合,体现了“校内外、全过程、多维度、立体式”协同治理的特点。
    ——坚持三个环节:即从目标、过程、反馈三个环节着力,三管齐下,协同实施质量保证。目标环节主要是遵循利益相关者理论抓质量标准的研制,确保质量标准能协同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不是高校的自说自话,也不是教学系统的一家之言。同时,抓过程落实,目标环节要靠过程环节落实。在过程管理上,通过督导与评估结合建立人才培养过程的全程动态跟踪机制,促进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实施。另外,抓反馈环节。学校建立了两种反馈机制:一是建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秘书、学生信息员三位一体的质量信息收集机制,通过《质量监控简报》及时发布;二是通过教学工作例会、专题研讨等方式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会诊与把脉,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查。
    ——建好四支队伍:建设了学校教学督导团、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信息员四支质量保证队伍。质量保证虽然人人有责,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是质量保证的有生力量,但还需要专门的质量保证队伍。根据需要,学校在实践中建立了四支质量保证队伍,四支队伍在质量保证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中学校教学督导团和学生教学信息员主要负责质量运行的常规秩序,院系(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信息收集处理以及协调工作,四者协同互补,共筑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六项制度:建立了课程教学评价制度、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校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教学信息员制度、年终院系(部)工作综合评价制度、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等六项质量保证关键制度。通过这六项关键制度的实施,协同了学校内外、课堂内外、学校学术系统与行政系统、以及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之间的力量,为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提供有力支撑,确保了切实性质量标准在教育教学过程的有效落实,将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黄君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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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url=]编辑[/url]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url=]编辑[/url]吧!
    目录



    1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编辑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为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项目实施办法
    2.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
    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2
    工作目标编辑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精神,“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缓解紧缺专业教师不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创新职业学校用人制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


    3
    资助范围编辑
    本项目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和兵团)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重点向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增长快、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短缺的地区倾斜,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项目资助学校应是发展势头良好、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高、专业师资相对紧缺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当年在校生规模排位在全省(区、市、兵团)处于前30%以内,或者招生年增幅超过全省(区、市、兵团)平均水平,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学校优先支持。项目资助专业主要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相关专业,服务当地支柱产业的重点专业,以及其他急需扶植的特色专业等。


    4
    特聘兼职教师的条件和聘用原则编辑
    特聘兼职教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胜任相应的教学工作。
    特聘兼职教师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地要采取灵活的聘任和报酬支付方式,聘期可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


    5
    实施程序编辑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每年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重点以及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生师比等因素,确定下达有关地区资助经费额度控制数。
    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在控制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资助学校、专业和人数,并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后正式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有关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聘用工作,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和公示,审查并备案中等职业学校与特聘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
    项目经费编辑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
    组织管理编辑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任务分配、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对各地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加强领导,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管理制度和报酬标准,制订统一的聘用合同文本格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有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项目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省级资助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特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纠正,对不能履行合同的要解聘。每年年底,要将考核结果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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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教师队伍“双师”结构,建设一支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结合国家示范性中职院校建设任务要求和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学校实际,兼职教师分为专业骨干教师、能工巧匠教师两个类别,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骨干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2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程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工巧匠教师:来自行业企业生产一线,具有5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原则上具备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   

    二、工作职责  

    1、按照教学计划承担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可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也可以与校内老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2、参与课程开发和课程标准的制定,开发学材;

    3、为相关专业教师和学生举办系列技术报告、专题讲座;

    4、参与本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   

    三、聘任程序  

    1、申报:各教学中心根据专业教学任务、学生规模和教师队伍现状制定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并填写《兼职教师需求表》;有拟聘对象的,附拟聘人简历以及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2、统筹:教务处统筹各中心申报情况。

    3、初审:人力资源处初步审核。

    4、审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5、聘任:学校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兼职教师、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并颁发聘书。  

    6、聘期: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自行解聘。   

    四、待遇  

    1、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兼职教师,按40-80元/课时计算;

    2、共同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按30-70元/课时计算;

    3、承担课程开发、科研项目建设等其他任务的兼职教师,其报酬根据实际项目协议按月进行发放,按800-2000元/月计算。  

    五、管理与考核  

    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由人力资源处和教学教研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1、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和管理学校兼职教师资源库;组织协调兼职教师聘任工作;发放兼职教师薪酬;负责学校兼职教师的有关培训工作。  
    2、教学教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兼职教师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  
    (1)各教学中心安排受聘教师的教学、教研任务和要求,并收集、整理兼职教师教学、教研相关资料;  
    (2)教务处、研究所按教学教研要求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教研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及期满考核,确保兼职教师按质按量履行职责:  日常检查:在日常教学教研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兼职教师未能按计划履行职责的,应予及时沟通和督促,一个月内,如仍未能按计划履行职责,则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  期满考核:教学、教研部门在兼职教师聘任期满前一个月,组织期满考核,全面考核兼职教师任职情况及职责完成情况,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处,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3)教学教研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收集兼职教师对学校教学、教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加以采纳,以改进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处                                   
    二O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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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cnwest.com   时间:2012-12-14 09:40:46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特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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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http://www.law-lib.com  2012-12-14 11:03:47  来源:教育部网站


      面向企事业单位广泛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是实现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客观要求,是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创新职业学校用人机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倡导和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兼职任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对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社会和企事业单位聘请(聘用)兼职教师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办法》旨在建立优秀人才“共有共享”机制,解决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四个核心问题:一是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较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二是规范了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规范了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的工作程序,强调职业学校应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同时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了兼职教师的身份。《办法》明确,兼职教师可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给予兼职教师从事职业学校相应教学岗位工作的专业身份。四是明确了聘用兼职教师经费来源。《办法》提出,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明确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支付兼职教师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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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8: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吉安市教育局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
    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直中职学校: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赣教职成字〔2014〕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吉安市教育局                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应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要建立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七条 职业学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公开发布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1学期。
    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专业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对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培训等服务。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申报参加相应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兼职教师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兼职教师本人。其中,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察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职业学校对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报酬及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上述内容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经费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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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教育局
    关于组织参加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2014年度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4年度培训项目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4]43号)要求,现就我市参加教育部职业院校素质提高计划2014年度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要求
    1.参加国家级培训项目的教师,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从事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所教专业与培训专业相符,师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 本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对象为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35岁以下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二、名额分配
    省教育厅下达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16名、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名额7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2014年度国家级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4]24号)要求和《通知》有关精神,形成各地、各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2、3、4,出国进修项目已启动实施,不再另行分配。
    三、培训时间安排
    专业骨干教师及专业带头人国家级培训每期12周(含企业实践4周),共480学时。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周期为每期6个月,教师需脱产到企业实践,请各学校做好教学安排。
    四、工作流程和进度要求
    1、落实参训人选(7月10日之前完成)。根据按照附件2、3的安排,下达本校培训名额,落实参训人选,组织学员报名。
    2、学员注册(7月20日之前完成)。被推荐参加国家级培训项目(包括专业带头人培训)的教师填写《学员推荐表》(见附件5),加盖学校公章后报至省教育厅职成处;同时,教师登录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http://www.cvett.cn)“国家级培训”专栏进行网上报名。(网站页面右侧“国家级培训管理系统登录入口”-报名系统点击“学员注册”进入,地区为江西);参加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教师登录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http://www.cvett.cn)“青年教师企业实践系统登录入口”专栏报名。验证码统一为86765150。
    3、资格审查(7月20日之前完成)。省教育厅职成处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审查拟选派参训教师报名资格;同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核对《学员推荐表》与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批准报名。
    4、资格复核和录取(7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机构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参训教师进行资格复核,批准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名并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发放录取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商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换人选。
    5、学员报到。参训教师按照培训机构录取通知准时参加培训,报到时将加盖了省教育厅公章的《学员推荐表》(附件4)交至培训机构。
    五、培训经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国家级培训1.8万元/人·次、专业带头人培训1.8万元/人·次、出国进修5万元/人·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2万元/人·次。参加培训的教师报到时,送培学校应全额垫支其费用,待培训结束后,财政将按照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划拨给相关学校。
    六、有关工作要求
    1.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是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校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环节和时间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紧落实,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省财政资助的“特聘兼职教师”项目每年将拿出一定比例名额支持重视国家级培训、青年教师企业实践的学校。
    2.中央财政资金将逐级拨付到参训教师所在学校,中央财政资金到位之前,学校应全额垫付教师培训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左莉娟,电话:0791-86765150,传真:0791-86765156,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职成处,邮编: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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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教育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吉教办字〔2014〕16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中职学校: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各项部署工作步伐,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次会议是继2002、2005年后,国务院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规格高、规模大,习近平总书记对会议专门作出长达417字的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会前接见全体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刘延东副总理、马凯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及60多位中央国家部委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功能新定位、形势新判断、工作新部署,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行动指南,吹响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号角。第一,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第二,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时代重任。第三,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第四,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支持重点。第五,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为此,我们要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准确把握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用改革的办法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核心任务,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切实领会并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教育战线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要对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结合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方案。要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促使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列入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和重点部署的工作内容。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分解任务,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职业学校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入实际、查找不足,尽快取得突破。
    三、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要按照中央要求,明确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时代重任、发展方向、支持重点和各方职责,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会议提出的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职责,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意见》(吉发〔2013〕16号)目标。二是要加快研究制定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设规划,切实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核心任务来抓。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同步发展的目标,想办法完成今年下达的中职招生计划。三是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当地政府制定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等各项政策。要建立对县级以上政府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为职业教育师资、实训场地和设备建设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四是要加大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推进达标中职学校建设工程,每县集中力量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五是要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近期,各地要迅速掀起宣传会议精神的热潮。要通过地方主流媒体和各种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教育方针政策、职业学校经验做法、技术技能人才成果贡献等,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组织相关人员在地方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撰写专题文章,并动员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方面开展大讨论活动,撰写各类学习贯彻文章。
    各地、各校要将学校宣传贯彻会议精神的情况及时上报至市教育局职成科。

    附件: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吉安市教育局
    201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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