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修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我认为应该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经验。我国民办教育不像西方发达国家是捐资办学,大多数是投资办学,因此两者的逻辑起点截然不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曾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适当合理回报。因此,在进行分类管理制度设计时,应考虑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切忌简单将私产变公产。
其次,政策制定应该面向大多数,体现包容性。由于办学初衷、办学形式、资产来源等的不同,我国民办教育极少有纯营利性或纯非营利性的,而是呈现出“光谱现象”,复杂多样。在进行分类管理政策设计时,要有兼顾,多一些层次,应该着眼于大多数,尤其是对非营利学校应有所细分,合理对待。
第三,政策应该考虑差异性,不能一刀切。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显著,不能用一把尺子丈量。在进行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时,宜求同存异,留有余地,承认差异性,尊重多样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统。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以让地方大胆探索,先实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第四,要尊重举办者意愿,给予其办学选择性。选择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应该是基于民办学校办学主体的自主选择,政府部门不能把非营利性制度设计得宽松一些,营利性制度设计得苛刻一些,应该让两者在公平的赛道上起跑。不能引蛇出洞,然后一网打尽,要求投资方强行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这样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展望未来,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目标,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新要求,面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新形势,需要认真思考民办教育的发展,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和规范两手抓,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规范中完善治理。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民进上海市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