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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20条军规推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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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7-7 07: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肖钢20条军规推强制退市

    www.eastmoney.com2014年07月07日 06:31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与上一轮退市改革侧重于增加市场化财务指标不同,本轮改革除了对退市指标更加明确之外,着重丰富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制度安排。

      ===本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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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7: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氏新政之退市改革:20条军规推强制退市

      [ 与上一轮退市改革侧重于增加市场化财务指标不同,本轮改革除了对退市指标更加明确之外,着重丰富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制度安排 ]

      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这阵痛,会痛在监管层身上,会痛在上市公司身上,也会痛在投资者身上。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与上一轮退市改革侧重于增加市场化财务指标不同,本轮改革除了对退市指标更加明确之外,着重丰富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制度安排。

      “一处罚就退市,这种改革力度很大。”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一欣对《第一财经日报》称,但是要避免“婴儿与脏水一起倒掉”,退市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度保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强制退市

      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到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再到2012年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我国的退市规则不断完善。

      但是从执行层面来看,二十年间只有78家上市公司退出股票市场,退市情形规定不全面、退市指标不合理、退市后安排不配套、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以及执法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

      证监会上周公布的《退市意见》对“强制退市”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强制退市的情形多达20条。除了此前已经规定的财务指标及市场指标外,还新增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上述两种情形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之后证监会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一年内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终止上市的企业可以恢复上市,其中主动退市的公司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需要满足IPO条件。

      同时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明确了新老划断相关原则,即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后申请重新上市的,以及新规则颁布之后退市的公司适用新重新上市标准。

      投资者为何不支持退市?

      过去二十多年里,中国股市一直有一个怪圈:上市公司违法但是不退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坚决反对公司退市,监管层碍于市场稳定也难以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按照《退市意见》安排,退市公司将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但是,退市公司到股转系统挂牌,并非是在目前人气较旺的“新三板”市场,而是在单独设立的板块挂牌。这一板块不能采用做市转让方式和竞价转让方式,只能采用协议转让,流动性较弱。

      “上市公司退市之后的配套规则必须理顺,否则中小投资者和监管层都会被上市公司或者说违法行为的过错方所‘绑架’。”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退市的态度非常明确——对于跟自己无关的公司退市是支持的,因为有利于优胜劣汰、市场净化、对于跟自己有关的公司则坚决反对退市。

      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对于目前“壳”价值依然高企的资本市场来说,一个每股净资产可能已经是负值的上市公司都可能有几倍十几倍的市盈率。一旦退市,这样的公司将一文不值。

      投资者反对退市的另一个原因是权益受损。本报采访发现,投资者认为一家上市公司退市之后会大幅“贬值”,就算投资者在证券诉讼中获胜,公司也很难有偿付能力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强化“回购”规则

      去年以来,投资者保护一直是监管层各项改革中都会摆在重要位置的问题,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即“小国九条”)发布之后。

      本轮退市改革新增“主动退市”相关内容。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过程中,监管层特别强化对其退市前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另外对异议股东给予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

      “主动退市的情形,异议股东有回购请求权,中小投资者可以要求责任主体—般是大股东进行回购股份。”宋一欣对本报称,但是强制退市的情形对投资者保护还缺少更具操作性的机制。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美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很常见,强制退市案例中常常伴随着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也就常常同时会有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他告诉本报,对美国上市公司进行索赔有两大特点国内是没有的。一是不需要任何前置条件,不需要美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二是可以进行集团诉讼,不需要每个投资者都进行起诉、打官司等全过程,成本较低。

      《退市意见》在“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小国九条”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刘国华认为,《证券法》等已有法规对股票回购的规定并不详细,比如回购价格等细节都要作出规定。为了保护强制退市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最好是建立更细致、可操作性强的大股东回购机制。(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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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7: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规定20种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就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征询答记者问

      深交所: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完善强制退市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退市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条文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启动退市制度改革 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

    中国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

      7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这次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退市制度的规定,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2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但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制度安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此,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专家学者建议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退市意见》。这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退市意见》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新国九条”的有关精神,《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作出如下安排:一是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二是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三是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等。

      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有关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退市指标的多元化是境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证监会在前期的退市制度改革中,也将促进退市指标多元化作为重要任务,不断丰富、完善各类退市指标。除了前面提到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四是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固然重要,而发挥退市制度的功能作用,更要在监管实践中确保退市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他还表示,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市制度还涉及到现有市场条件、社会环境配套问题,包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以及投资文化、地方维稳、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渐进性。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共同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我国退市制度的科学性与可执行性。为此,由衷地欢迎社会各界对《退市意见》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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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7: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让绩差公司扫地出门

      不久前,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的密集表态还言犹在耳,上市公司退市新政已悄然而出。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退市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

      曾经在市场的质疑与呼吁声中,2012年,沪深交易所纷纷对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但从最终结果看,仅仅只有*ST炎黄、*ST创智以及长油等三家上市公司“中枪”,而在当前市场上,本应“退市”却没有退市的公司不在少数。此次,中国证监会亲自“操刀”退市制度改革,不仅规格更高,力度更深,背后的意义无疑也更重大。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呈现出诸多亮点:一是推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在目前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因触发财务指标而退市的公司居多,另外也有因为吸收合并等原因退市的公司。总体而言,退市模式较为单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意愿严重不足;二是推出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长期以来,一些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司,现行制度无法责令其退市,其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危害不言而喻。这些公司不退市,是对市场“三公”原则的挑战,也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挑战;三是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真正被提上日程。过去退市难,一方面表现在制度原因、地方保护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上。在强化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还需要在多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涉及面过于狭窄。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包括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而在A股市场上,除了重大违法外,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笔者建议,对重大违规行为也实施强制退市制度。此外,招股说明书存在包装粉饰业绩的、定期报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所作所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以及自上市以来三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都应该被强制退市。

      其次,因重大违规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应禁止其重新上市。《征求意见稿》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此规定太“仁慈”,使公司违规成本低。对于因重大违规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不应该给其机会,资本市场的大门应永远向其关闭,如此退市制度才会有威慑力。否则,有了重新上市的可能,某些上市公司就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进而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对于那些因财务指标等原因而退市的公司,其重新上市建议重走IPO程序。

      其三,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征求意见稿》虽然对于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但却给人“力不从心”之感。比如像重大违规违法而退市的公司,如果其不主动补偿投资者,投资者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遭遇诉讼难、立案难、开庭难、执行难,最终的结局是维权难。鉴于此,建议国内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并推出集体诉讼制度。如此,既能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又能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完善退市制度还需要推出配套政策措施。股市“不死鸟”能够横行,僵尸公司死不退市,是制度漏洞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资产重组则是其中的一大“法宝”。一家濒临退市的公司,只要有重组方愿意进入,那么获得新生避免退市将是大概率事件。即使是净资产为负值,也能够“重组”为正数。因此,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设置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规定连续三年净资产平均收益率不得低于3%。若有此规定,将打破劣质公司、绩差公司等通过重组实现不退市的美梦,大量绩差公司将会被扫地出门。(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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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7: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一轮退市制度强调四大核心 4股或率先试法

      有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同步修订,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新一轮退市制度扩展了主动退市的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的路径选择,同时引入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的公司,证监会将予以强制退市。

      有专家表示,欺诈发行、圈钱是当前资本市场的突出问题,在坚持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同时,更要解决好主要矛盾,否则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退市、新股作为市场的进、出两个窗口,在惩治违法行为、解决不理性炒作、培育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将形成合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一轮退市制度标志着退市工作将正式开展,会彻底改变A股投资生态、投资文化与投资逻辑。

      鼓励公司主动退市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有四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公司主动退市提供可操作路径安排;二是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对于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交易所应暂停其股票交易;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并允许证券交易所对其细化和动态调整,提供差异化安排;四是完善与退市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强化退市前的信披义务,明确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分析,《征求意见稿》主要的亮点在于:“首次引入主动退市,拓展了退市的内涵和意义。对于重新上市有了更新的界定,我们建议主动退市的企业重新上市走绿色通道,更加便利,而强制退市企业则要相当于重走IPO程序。”

      从新一轮退市制度来看,鼓励企业主动退市,而且对于主动退市的企业给予宽松的上市策略。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A股市场有78家公司退市,其中约四成为主动退市。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强制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三分之二。

      邓舸表示,退市意见对主动退市做出需交易所同意的安排,并不是人为设置门槛,上市公司与交易所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退市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同意。

      强制违法公司退市

      与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相反的是,对于那些违法的上市公司来说,新一轮退市制度将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的公司,并将对这些公司采取强制退市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配套不够完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不能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

      由于市场上一些业绩差的公司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大量ST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利润操作,规避了现有退市制度。这使得部分投资者不顾公司业绩盲目投资,同时,众多ST股也因为重组概念而被炒高股价。

      对于上述情形,有业内人士表示,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对盲目炒作,特别是炒垃圾股的行为会起一定制约作用。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以[color=rgb(0, 0, 0) !important]绿大地、[color=rgb(0, 0, 0) !important]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的公司为代表,以[color=rgb(0, 0, 0) !important]南纺股份的虚假利润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更有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像南纺股份这样的公司就应该退市。不过,由于南纺股份虚假利润曝光之时,并没能制约公司利润造假的相关退市制度出台,从而使得公司得以逃避退市危机,仅仅罚款50万元了事。但在新一轮退市制度出台后,相信上市公司在造假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

      统计数据显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6日,145家公司出现违规行为。其中,大多数公司出现了“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未依法履行其它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违规事项。

      4家*ST股有退市危机

      新一轮的退市制度启动意味着市场对于ST公司和违法公司的严打拉开序幕。同时,也意味着昔日的“不死鸟”ST公司即将面临被扫出A股的危险。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30日,按照相关规定,39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家公司因触及净利润或净资产指标被暂停上市;5家公司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

      在上述39家*ST上市公司中,离退市边缘最近的是4家因触及净利润或净资产指标被暂停上市的*ST股。这4家公司分别为*[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凤凰、*[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武锅B、*[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超日和*[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二重

      不过,从上述公司今年一季度业绩可见,*ST凤凰和*ST武锅B保壳尚存一线生机,而*ST超日和*ST二重的业绩依然报亏,离退市边缘更近一些。

      其中,在*ST超日暂停上市的同时,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即“11超日债”)也将终止上市。值得注意的是,11超日债因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早已于去年7月8日起暂停上市,而从5月30日起则将终止上市,成就国内债市违约第一单的11超日债将进入资本市场的历史。(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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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家ST公司存退市风险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同步修订,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但是能否加快“坏”公司退市,市场依然持谨慎态度。目前ST公司一共有44家,已处停牌状态的有11家,哪些企业会因此退市成为市场新的关注点。

      从[color=#000 !important]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看,除*[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成城(600247.SH)、*[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国恒(000594.SZ)未按期披露年报外,按有关规定,其余39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其中有4家公司因触及净利润或净资产指标被暂停上市,这4家公司分别为*ST凤凰(000520.SZ)、*ST武锅B(200700.SZ)、*ST超日(002506.SZ)和*ST二重(601268.SH).

      两市39家*ST上市公司中,25家公司如果在2014年无法扭亏的话,很有可能在2015年被暂停上市。

      5月14日,*ST凤凰、*ST武锅B同时宣布,被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5月20日晚间,*ST二重公告称暂停上市,5月28日,*ST超日也被暂停上市。但是,这四家公司如果在2014年进行重组或实施其他措施,仍然能继续留在A股市场。

      此外,目前44家ST企业中,已经在停牌状态的有11家,其中*[color=rgb(0, 0, 0) !important]ST广夏(000557.SZ)已经停牌4年左右。一位投资者对记者抱怨,虽然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的停牌期限,但是对于*ST广夏的长期停牌,目前交易所故意装作看不见。

      “不能太当真。”北京一家财务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01年至今,近80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30家为非强制退市,但大部分达到退市条件的企业,最终会得到各种照顾,继而以重组等方式继续留在了资本市场。

      多名投资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或不会被严格执行,因为达到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中,真正退市的是极少数。

      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深交所居然全面放宽退市政策,为许多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非常宽松的途径。

      而事实上,企业一旦上市,不仅仅是企业大股东的事情,地方政府也十分关注。在重组上,公司大股东和地方政府都会费尽心思,甚至不惜注入巨额财政补贴,力保区内的“壳资源”。

      “由于此前IPO长时间停止,目前壳资源仍然非常稀缺,当前的ST公司不会那么容易退市。”上海一家券商投行负责人称,除非目前开始实施“注册制”,壳资源贬值,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退市。

      该投行人士认为,目前ST的上市公司,市值在25亿以内且负债不超过5个亿的最被借壳方看好,“一个壳目前市场价格在三四亿,如果负债超过5个亿,很难有企业来借壳”。(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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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7: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市制度改革助A股“大浪淘沙”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退市意见》),标志着退市制度改革再向前迈出一步。此次《退市意见》不仅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还明确了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实施强制退市。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打击股市“害群之马”,促进A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划定强制退市红线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至今,曾出现上市公司造假的先例。在造假事项遭到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但造假公司多数未能及时退市。相反,一些造假公司由于具备重组概念,仍在市场上屡掀波澜。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证监会明确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将实施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将起到警示作用。

      按照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意见》还特别强调,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中已有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不过,由于缺乏明确的实施标准,造假公司并未及时从市场中清除。

      以万福生科为例,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并经财务总监安排人员执行,公司2008年至2010年虚增销售收入。证监会已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尽管存在欺诈发行,但万福生科股票目前仍存活在市场之中。

      市场人士表示,IPO申报企业中,有不少存在粉饰业绩的现象,通过虚构交易、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种种方法虚增利润,意在通过财务造假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对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一批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公司立案稽查。其中,天能科技、新大地两家公司虽未取得发行核准,但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也受到了证监会处罚。与此同时,证监会对于IPO审查力度也不断升级。包括[color=rgb(0, 0, 0) !important]胜景山河 、[color=rgb(0, 0, 0) !important]苏州恒久 、立立电子在内的公司均被证监会撤销已过会的IPO核准决定。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资本市场生态将随之改变。

      重拳打击信披违规

      除了针对欺诈发行外,监管部门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码。目前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仍较为严重。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14家上市公司由于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而发布公告 .

      从违规表现来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重大合同、诉讼、对外担保等事项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等。[color=rgb(0, 0, 0) !important]博汇纸业 、*ST成城、*ST国恒出现了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问题。[color=rgb(0, 0, 0) !important]友利控股 、[color=rgb(0, 0, 0) !important]西藏药业 、[color=rgb(0, 0, 0) !important]泸天化 、[color=rgb(0, 0, 0) !important]美锦能源等公司则出现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变化、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批违规。

      还有部分公司涉及到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如:[color=rgb(0, 0, 0) !important]凯美特气对长岭凯美特停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color=rgb(0, 0, 0) !important]纳川股份则存在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少计成本等违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前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立案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并非每家公司都受到了严厉处罚。只有那些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出现问题,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才会被立案调查。通常情况下,多是上市公司自行改正。

      在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中,对于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其中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专家表示,应当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与退市关联,将有助于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违规新披的数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提出了包括实施主动退市、明确欺诈发行要强制退市等措施,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对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民事赔偿还应进行更妥善安排,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此次《退市意见》中,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有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问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由于投资者举证困难,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以绿大地为例,2013年4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多项罪名被云南省高院判处1040万元罚金。从2011年8月绿大地被提起公诉开始,该案件历经多年。在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后,股东便拉开了民事维权的序幕。目前共有57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索赔金额共计686.22万元。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

      专家认为,在引入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同时,司法追溯、赔偿机制的建立等配套措施也应逐步跟进,发行人、保荐人、中介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使投资者利益保护真正到位。(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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