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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忘了谁是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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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7: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某等强奸案终审维持原判 一个月内送交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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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11:1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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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家策划:请忘了谁是李天一
  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李岩)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19日上午9时许,该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了12小时以上。

  二审庭上,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仍坚持无罪辩护,李某某及其母梦鸽表示同意辩护人意见。另外一名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坚持一审庭审时的供述意见。除魏某某(兄)的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缓刑外,其余2名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持异议。被害人杨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律师表示,认可一审判决,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某强奸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时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上诉人会在多长时间后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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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17: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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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17: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某重判难挽回,谁“坑”了他?.父母坑:名人效应混合“慈母败儿”

因为是名人之后,李某某的特殊背景容易引发公众的仇恨想象,点燃失控的社会怨恨。李家在这一舆论事件中的不当表现,偏偏又一步步地验证了公众心中的固化仇富、仇贵的想象。李某某的母亲梦鸽救子心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视客观事实,一味指责他人、为李某某开罪。甚至否认法庭的通报、否认得到交叉印证的事实、刻意抹黑对方律师,这对李某某案的判罚无疑没有任何好处。而在这背后,是李某某父母对其人格教育的放纵和一味溺爱,这也是他走向犯罪的根由。[详细]



媒体坑:不断刺激公众 抛出“事实”搅浑水

伴随着案件进程,媒体也不断挖掘跟进,不仅将案件大致过程及犯罪细节展示在受众面前,也捎带把李某某的成长经历翻了个底朝天,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罪案中,这种报道方式明显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在李某某案甫出之时,不少媒体就将李某某定性为“轮奸”,直到官方出来讲“到底是强奸还是轮奸有待进一步调查”后,部分媒体才加上“涉嫌”二字。这种一味追求眼球效应的报道,也间接影响到了李某某案的最终判决。[详细]



舆论坑:社会情绪“借船出海”

媒体的报道直接影响舆论,进而导致李某某事件被社会情绪“标签化”,其象征意义可能要大于实际意义。公众和舆论对李某事件的围观,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情绪的“借船出海”。人们通过这一事件的管道,宣泄内心的社会不满。这种社会不满,往往被社会学家称之为“结构性怨恨”,它属于社会转型的伴生物。“结构性怨恨”又经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情绪,具有极大的传染性。在舆论场上,这种“社会怨恨”燃点甚低,稍不留神,就会擦枪走火。而在 这种舆论面前,司法将面临严峻考验,此前邓玉娇等案中就出现过“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况。[详细]



律师坑:为名利不断“抢戏” 为辩护使偏门

而在“坑”了李某某的人群中,律师是绝对主力。尽管李某某的两名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上任伊始就表示李某某案作为未成年人案件,隐私需要保护,并且表示要追究媒体使用李某某真名,但在后来的“律师口水战”中,李家法律顾问兼发言人兰和律师以及李某某母亲梦鸽数次透露案情。李某某案中同案犯律师李在珂则公布过李某某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有打人行为,这一说法随后遭到兰和的激烈斥责。兰和称李在珂的言论“极端不负责任”。
  在李某某案庭审之后,被告之一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赵运恒因为不满李家律师团表现,向其公开叫板,约定输者退出律师界,但这一叫板未获李家律师团回应。这一场律师大战,让外界对李家徒增厌恶。
  而律师最后采取的辩护策略,更是将李某某直接“坑”了。本来如果李某某能悔罪,获得减轻处罚几乎是肯定的。但李某某配合律师的辩护策略,当庭翻供、不认罪、不赔偿,失去了轻判机会。[详细]



司法坑:法院未及时公开信息导致被动

而造成律师大战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海淀区法院没有及时公开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等,才导致了相关信息的不对称,进而给予被告律师太多“搅浑水”的机会,混淆视听,更加给下一步的公正审理蒙上不该有的阴影。
  虽然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等于绝不公开立案信息,不公开庭审也并不等于就对相应的案件重要信息故意回避,甚至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原告的诉讼权,更不容许以此逃避公众的监督。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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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1: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回应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五大焦点

2013年11月27日11:0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涂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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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3 19: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家报刊因李某某案新闻标题“失德”被通报整改

社会万象中国新闻出版报 晋雅芬2014-01-03 09:33





李某某案相关报道

本报讯 (记者晋雅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近期5起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涉及刊载低俗标题、低俗广告、失实报道、虚假新闻等行为。

2013年6月28日,山东《聊城晚报》刊载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的新闻报道;2013年9月,上海《新民周刊》第35期刊载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的封面报道。两媒体使用内容低俗的新闻标题,有失社会公德。目前,山东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对《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两家媒体均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进行认真整改。

2013年8月20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刊载“前任张太声明”广告。经查,该广告系某化妆产品的系列商业广告,内容低俗,违反社会公德。8月底,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该报社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南方都市报社停止刊载涉事企业所有广告及类似广告,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013年9月2日,广东《南风窗》刊发报道《村官腐败透视》,当事记者采访不够深入、未经多方核实,编辑部把关不严,致使文中关于某村官“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等内容失实,引起不良后果。9月,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南风窗》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内部整顿。南风窗杂志社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进行认真整改。

2013年10月24日,《黑龙江晨报 (微博)》《生活报》分别刊发虚假报道“老汉开房见网友遇到儿媳妇”,并被众多网站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此报道系黑龙江省穆棱电视台记者韦洪基编造,两家报社未深入核实和严格把关,致使此虚假低俗新闻被刊发。目前,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吊销韦洪基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决定对黑龙江晨报社、生活报社及报社相关责任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民间传奇故事》擅自出版的《惊悚e族》,存在偏离办刊宗旨、一号多刊等问题,刊发图片、文字含有渲染恐怖、暴力等有害信息,格调低俗。2013年10月,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给予民间传奇故事杂志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主办单位山西省文化艺术传媒中心认真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全国报刊出版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同时,总局重申4点要求:坚持正确出版导向,严格报刊采编流程,认真开展新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完善报刊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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