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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大变!人社部刚刚重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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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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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3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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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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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1-30 19: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保大变!人社部刚刚重磅通知!

    2018-11-30 09:15:39 快资讯

    最新文件公布,事关所有人

    社保将迎来3大新变化!

    近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文件一经发布就立刻蹿上热搜排行榜!

    1、这些证明将不用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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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1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并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

    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

    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数分别为9.3亿人、1.94亿人、2.35亿人。这一变化将惠及数亿人。

    2、社保转移接续将更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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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19: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

    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这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纳入“黑名单”的人,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予以限制。

    总结:大幅减少证明事项,解决难点痛点,制定“黑名单”制度,未来社保将迎来一系列新的变化,惠及你我的生活。

    小编会继续留意社保最新动态,给大家带来最新的社保资讯!

    随着新社保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咨询也越来越多,接下来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社保缴纳的5点提醒!

    新社保实施在即

    5个善意提醒让您远离社保“黑名单”!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一次引发有关社保的热议!

    今天小编给大家送上有关社保缴纳的5个善意提醒!快来看看吧!

    提醒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提醒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提醒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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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19: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醒4: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醒5: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最严社保开征,

    这10种规避社保的方式慎用

    社保入税一直困扰着一些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即将开启新的缴纳模式,对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又将是一大挑战。

    在社保入税之前,总想找到一些应对的措施与策略,一些不乏“筹划”方案应运而生。

    今天就来同大家分析一下,目前在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规避社保”筹划方案,企业千万别挺而走险,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风险一: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规避社保,有风险!

    业务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当然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风险二: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有风险!

    业务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说,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风险三:降低月度工资发放,增加年度绩效支付,不可取!

    业务描述:

    很多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月度工资来规避社保缴纳,在员工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年终奖所占比重(或者是年度绩效工资),降低每月工资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以员工每月的工资而定,降低了月工资,也就减少了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的社保。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风险分析:

    1、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通过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

    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风险四: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不可取!

    业务描述: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加之部分基层员工自身的生活压力,也不愿意扣除社保缴费,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风险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过以上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单位想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根本不可取!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五: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有风险!

    业务描述:

    社保入税后,对于未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而言,成本肯定是会增加的,然而,部分企业就会想找到应对的“招术”。

    这不,就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分析:

    1、在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 税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通过对金三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 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风险六: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资,有风险!

    业务描述: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中,其服务对象大部分为个人消费者,如:餐饮行业、酒店行业、零售行业等,大部分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未向商家索取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便将客户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未进行合规报税,单独建立了“小金库”。

    社保入税后,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的缴纳成本,便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分析:

    1、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不同行业的未开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数的监控之下,如:零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60%-70%,汽车维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40%-60%;

    2、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加之该账户时常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和企业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查出。

    通过对以上行业特点的分析,税务部门要查出企业的假账、未入账收入、未入账支出,也是分分钟的事情,企业不要有侥幸的心里。

    风险七: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工资”,有风险!

    业务描述: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部门一直也是企业的关键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也是多劳多得和业绩挂钩,社保入税以后,高额的工资待遇也就预示着高额的社保缴纳基数,同时还有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很多企业就会动脑筋,以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来实现“工资”的获取,从而降低社保缴纳成本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劳务费),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计算限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相关规定的解析,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员工不能既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

    因此,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

    风险八: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有风险!

    业务描述:

    在社保入税后,企业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筹划来降低缴费的基数,有些企业就想到了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风险分析:

    企业想通过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来降低企业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时期与特定的事项才能列支,并非企业可以全员常态化的列支。

    也就是说,想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实际上空间非常有限。

    风险九: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有风险!

    业务描述:

    企业通过“薪酬外包”来降低社保基数,主要表现形式为: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由本用人单位发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劳务费的明目发放。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该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而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达到了节费的目的。

    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设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风险分析:

    该种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劳务用工确实无需交纳社保,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在基础事实上玩把戏。

    实质重于形式,员工不为该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实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必然要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不仅如此,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既然根本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

    所以说,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是有风险!

    风险十:企业采取“一份”工资,“两人”领取。降基数不降工资,有风险!

    业务描述: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也是撒费苦心,有家企业是这样筹划的,将员工工资一分为二,一部分工资由单位发放给员工本人;将另一部分工资发放给员工已退休的父母(让该员工已退休的父母当用人单位的“返聘员工”)。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发放给员工的那部分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拆分出来的这部分工资就能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能达到节费的目的。

    风险分析: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通过以上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包含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之中,也需要作为缴纳企业部分社保缴纳的基数,虽然能够降低一点,但不明显,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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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19: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一点,但不明显,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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