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提倡民主协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反复强调,“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人必须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多商量,多座谈,多开会,务使打通隔阂,去掉误会,改正相互关系上的不良现象,以便协同进行政府工作与各项社会事业。”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按“三三制”原则建立各级政权组织,并注意与党外人士协商办事。 周恩来同志1949年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多次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对于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事务、领导建议人选等都要事先进行协商,充分发扬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恢复发展我们党历来倡导的民主协商精神和传统,就国家大事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并确立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民主协商,强调的是发扬民主。就是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大事不是独断专行,而是坚持民主协商,让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协商民主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约瑟夫•毕赛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而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虽然借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但不仅内涵有所不同,具体实践更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并完善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时期。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的伟大创造。 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当年“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上,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重申了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肯定了“协商民主”这个重要概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确立了协商民主。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具体部署。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所强调的,是同选举民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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